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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区光伏项目开发建设指南
日期:2016-03-17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july07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分布式光伏: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下同),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由电网企业转付;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根据2014年9月2日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和3044号文,利用建筑屋顶及附属场地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备案时可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中的一种模式。在地面或利用农业大棚等无电力消费设施建设、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东北地区66千伏及以下)、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的光伏电站项目,纳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指标管理,执行当地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

2、福建地方政策

福建省“十二五”期间出台了《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经信技术〔2014〕60号),提出“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电量补贴政策,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应凭与电网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及税务部门发票向电网企业办理发电量补贴资金结算手续。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十三五”福建光伏有关的补贴政策尚未出台。

三、经济性评价

福建属于Ⅲ类资源区,年满发小时数在1050h左右。

1、光伏电站项目

福建对应的光伏标杆电价为0.98元/kWh,假设项目装机容量为10MW,单位造价8000元,依据以上条件测算,项目融资前税前收益率在7.91%之间。当单位造价7800元时,项目融资前税前收益率在8.02%左右。具体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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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计鹏新能源作者:贾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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