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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史为镜】美国德国台湾的分布式光伏政策
日期:2016-01-26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chenyumeng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大型分布式电站项目可以以独立运营的电站开发商(SPV)为核心吸引更为广泛的投资主体,包括机构投资者、基金、银行、社区和个人投资等。所有者以光伏电站项目资产作为抵押,由发电收入进行偿还。所有者股权比例15%~30%,可以由开发商或第三方投资者(如股权基金公司、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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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5 以SPV为核心吸引更多投资者的融资模式

三、台湾地区政策环境与标杆上网电价模式

2009年,台湾出台《可再生能源发展条例》,制定6.5GW~10GW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总量目标,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以保障补贴资金来源,规定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和全额收购强制义务,并对可再生能源电力实行标杆上网电价统一收购的制度。

上网电价执行期限为20年,采用统一电价水平。光伏电站的上网电价采取项目完工时趸购费率基准和竞标机制相结合的方法,根据电站类型和装机容量等级规定上网电价的上限费率。台湾的标杆电价制度使得分布式光伏不存在自发自用比例变化导致收益率不确定的风险,有利于稳定电站项目收益率。

台湾光伏电站上网电价分为4类,以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为优先推广类型,30kW以下的屋顶光伏电站可免于竞标而直接获得上限费率电价,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的上网电价远高于地面电站。

台湾分布式光伏电站以20年固定上网电价作为保障,投资收益率确定性较强,一般以光伏能源技术服务的模式进行开发运营,融资方面鼓励商业银行建立专案融资机制,引入财产保险和信用担保,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模式一

业主自行负责电站开发投资,并委托能源技术服务公司负责设计、施工建设,业主拥有电站所有权和售电收入。能源技术服务公司可以通过提供20年质保维修等方式协助业主获得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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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 业主自行开发模式

模式二

能源技术服务公司向业主租用屋顶,并提供全方位服务,包括设计、施工、保证发电、以及部分或全额负担电站融资。业主可以通过出租屋顶获取一定的收益,也可以与能源技术服务公司共同出资开发光伏电站,双方按比例分享售电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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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 能源技术服务公司合作模式

其他模式还包括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能源技术服务公司仅提供技术咨询等。台湾在2009年出台《可再生能源发展条例》后,光伏电站发展进入高速增长期,2013年年底光伏累计装机3.36GW,分布式光伏装机2.9GW,占比85%以上。

台湾2016设定的光伏装机目标是500MW,并计划在2030年之前将装机总量提升到8.7GW。为加速推动台湾太阳光电(光伏)设备采用,达成2016年的500MW装机目标,台湾推出新措施松绑竞标规定,免竞标适用对象从现行的50kW放宽到100kW,且量为150MW,其余350MW仍需透过竞标方式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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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作者:周章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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