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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发改能源发〔2015〕342号 江苏省发改委关于下达2015年度光伏发电新增建设规模的通知
日期:2015-04-20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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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光伏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和《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73号)、《江苏省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14〕19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发展的意见》(苏发改能源发〔2014〕1131号)等要求,在充分考虑各地2014年度光伏发电新增建设规模完成情况、资源条件等以及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各市报送的2015年度光伏发电实施计划草案,经研究,现将2015年度光伏发电新增建设规模分解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握规模管理政策。根据国家能源局国能新能〔2015〕73号《通知》,本年度光伏发电新增建设规模是指各市2015年计划新开工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和地面“全额上网”、“余额上网”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的总规模,不包括“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也不包括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的原则,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继续推进光伏电站与分布式光伏发电协同发展。

二、严谨履行项目备案手续。按照现行规定,所有光伏发电项目均实行备案制管理方式。对于实行规模管理的项目,请各市根据下达的光伏电站新增建设规模(附件1),依据《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优选并备案。备案规模不得超过下达的年度规模。备案文件中应载明“集中式光伏电站”、“全额上网分布式光伏电站”或“余额上网分布式光伏电站”类别。对于一次规划、分期建设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可以一次备案、分期(不超过三期)实施,也可以分期备案、分期实施,但2015年拟开工建设的一期项目,必须明确本期建设规模,并且在以后年度安排时予以优先考虑。对于分布式光伏电站,应满足单个项目总规模不超过2万千瓦、接入电压等级不超过35千伏、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等3个条件,建设场地仅限于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废弃物处置场所,以及不影响生态功能的滩涂、不改变农用地用途并且不影响生产功能的农业大棚和鱼塘。对于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各市要会同当地供电部门等单位及时开展现场调查确认工作。经调查,符合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条件的,方可受理并备案。对于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各地要严格执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随时受理项目申请,及时予以备案,项目建成后即纳入国家补贴资金支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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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阳光工匠光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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