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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政发〔2014〕2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4年本)的通知
日期:2015-01-04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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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山东省2014年本)的通知


鲁政发〔2014〕2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4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轮胎、炼油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意见要求,各级、各部门仍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四、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对于取消核准或下放核准权限的项目,按照职责分工,做到同步改革,相应调整城乡规划、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审查等相关前置审批条件的审批权限,改进管理办法,做好部门间的横向衔接,不因投资项目核准取消和下放而影响投资项目的落实。

五、改进完善核准和备案管理。对继续保留的政府核准事项,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按照“五个一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项目核准的前置审批条件,简化前置审批条件的审查内容,优化项目核准立项流程,提高工作效能。监管重心要与核准、备案权限同步下移,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六、按照规定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程序上报。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八、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3年本)》即行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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