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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政办发 【2014】74号 洞头县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试行)
日期:2014-11-06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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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模式

(一)企业(居民)自建模式。企业(居民)向县发改局提出建设申请,申请通过后由企业(居民)或委托第三方自行建设,项目建成并网后按发电量给予补贴。

(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由合同能源管理公司与有建设意愿的企业(居民)协商达成协议,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运营。企业(居民)享受双方规定的电价及其他约定,合同能源管理公司享受政府发电量补贴。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在约定的投资回收期后将产权无偿移交企业(居民)。

(三)租赁屋顶建设模式。在当地政府牵头协调下,光伏发电建设运营企业与屋顶所有者签订屋顶租赁协议,集中连片建设光伏发电设施。

(四)探索开发建设模式。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上,由光伏发电建设运营企业独自或联合旅游开发企业,合作开发偏远海岛荒坡、荒地、山地、岸线浅滩等未利用空间,探索建设离岛“光电旅一体化”示范项目。

三、政策措施

(一)鼓励现有工业厂房、大型商场等屋顶所有者,实施光伏发电项目;鼓励现有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别墅区(排屋)、多层住宅区等集中连片实施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政府(国有企业)办公用房、学校、医院、车站、文体设施等政府所属的建筑物,其屋顶符合安装光伏发电系统条件的,原则上要求建设屋顶光伏发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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