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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征求广东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和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实施方案意见的函
日期:2020-08-28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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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5日广东省能源局发布了《关于征求广东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和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实施方案意见的函》,称独立售电公司、增量配电项目公司、电网企业等为第一类市场主体,需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

其中2020年最低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31.5%、最低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为5.0%、激励性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35.3%、激励性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为5.6%。

消纳责任权重履行方式有三种:

(1)购买或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电力。

(2)购买其他市场主体超额完成的消纳量,双方自主确定交易或转让价格。

(3)购买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消纳量。

4、省能源局对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公示。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独立售电公司、增量配电项目公司和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原则上按未完成消纳量占应承担消纳量的比例限制其下一年代理用户用电量。

《广东省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引入有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需求的市场化用户、售电公司、集中式风电和光伏企业开展交易。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采用价差模式签订年度双边协商合同,用户侧可自主选择参加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和中长期电能量市场交易,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合同优先结算。在年度双边协商交易的基础上,研究增加月度双边协商、月度挂牌等交易品种。

条件具备时,研究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参与现货市场交易。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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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阳光工匠光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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