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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能综通法改〔2020〕2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优化营商 环境条例》贯彻实施的通知
日期:2020-03-03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wangke_jq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编者按:2020年1月6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实施的通知(国能综通法改〔2020〕2号),原文如下:

国能综通法改〔2020〕2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实施的通知

各司,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9年10月22日颁布,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为扎实有效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条例》贯彻落实
  
《条例》是我国优化营商环境领域第一部专门性行政法规,是对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重要立法成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条例》贯彻落实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周密部署安排,确保《条例》有效落地执行。

二、认真做好《条例》领会学习
  
法改司负责编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专题学习材料。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对《条例》内容深入领会、深刻把握、学以致用,在政策制定、政务服务、监督执法等工作中贯彻落实《条例》要求,切实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能力。

三、广泛开展《条例》宣传解读
  
各单位要将《条例》作为“七五”普法的重要内容,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原则,在执法工作中向执法对象、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做好《条例》宣传解读工作。法改司会同综合司、中电传媒集团在局门户网站、能源普法网站、能源普法公众号、中国电力报等各类媒体上进行专题宣传解读,增强社会各界对《条例》内容的知晓度。

四、全面清理不符合《条例》的现行规定
  
将涉及营商环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文件,纳入清理范围,由制定部门或牵头起草部门提出清理意见。与营商环境相关行政法规,由牵头起草部门或主要执行部门按程序提出清理建议。有关制度文件的主要内容违反《条例》的,应当予以废止;个别条款与《条例》不一致的,应当进行修订;政策不配套、不协同的,要以此次清理为契机,主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推动消除“中梗阻”,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

2020年3月10日前完成修订或者废止程序。自2020年1月1日起,与《条例》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有关管理规定,一律停止执行,相关工作以《条例》规定为准。

五、严格落实《条例》分工方案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条例》分工方案(见附件),结合各自职能,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见效,力争优质高效地完成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工作任务。各单位要于2020年3月31日前,将贯彻落实《条例》有关工作情况,包括相关文件清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送法改司。法改司汇总形成《国家能源局贯彻实施<条例>有关工作情况》经局领导审定后于2020年4月15日前报送发展改革委。

联系人及电话:高楠 66597422


附件:国家能源局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分工方案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0年1月6日














原标题:重大利好丨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实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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