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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发改能源〔2019〕533号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7年度全省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调整计划的通知
日期:2020-01-09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wangke_jq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编者按:2019年12月31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加急件《关于下达2017年度全省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调整计划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19〕533号,具体内容如下:

近日,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7年度全省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调整计划的通知。据通知显示,2017年度全省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调整包含32个项目,共计1011.9207MW;小型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调整包含90个项目,共计16.1807MW,所涉项目电价均降低0.01-0.02元/度。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7年度全省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调整计划的通知

加急

浙发改能源〔2019〕533号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新能〔2017〕31号)、《关于开展2017年度及2018年度全省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竞争性分配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17〕1005号)等文件要求,我省通过竞争性分配下达了2017年度及2018年度(部分)全省普通地面光伏电站计划。为规范我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根据各地项目推进情况,现对2017年度全省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计划进行调整,并下达2017年度全省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调整计划。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2017年度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计划内项目以此次调整计划为准,调整计划内项目可享受国家和省电价补贴政策。

二、为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利于国家电价补助申请,项目业主需按照2017年度调整计划内项目的名称和规模,对原项目进行备案调整。

三、计划调整项目电价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并网时间以电力公司出具的项目并网验收意见为准。

四、2017年度调整计划内项目,其投资主体及股权比例、建设规模和建设场址等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须按照发改能源〔2016〕1163号、浙发改能源〔2017〕1005号文件有关要求执行。

五、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行监管,特别是对光伏小康和消薄项目的监管,确保国家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和项目高质量运行。

附件:

1.2017年度全省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调整计划

2.2017年度全省小型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调整计划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1

2017年度全省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建设
调 整 计 划


附件2

2017年度全省小型地面光伏电站建设
调 整 计 划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省电力公司,各市政府、有关县(市、区)政府。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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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电价下调0.01-0.02元/度丨浙江调整了2017年享受补贴项目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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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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