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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改委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4-08-01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oammi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各区发展改革局(新区发展财政局),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招商供电有限公司,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能新〔2014〕3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国家资金补贴规模管理

国家对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总量平衡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我委将根据国家、省下达给我市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年度指导规模,对我市需要申请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进行规模管理。

二、国家资金补贴申请

(一)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项目。

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直接向深圳供电局或深圳招商供电公司申请登记,深圳供电局、深圳招商供电公司按月集中向我委申请纳入年度补贴规模,我委根据我市年度规模指标情况出具纳入年度补贴规模的意见。

(二)企业利用工商业等建筑屋顶建设的项目。

项目单位需根据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在项目所在区(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办理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备案手续。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备案手续并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后,可向我委(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工作窗口)提交纳入国家资金年度补贴规模的申请。我委将根据我市年度规模指标,对符合条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及时出具纳入年度补贴规模的意见。

申请纳入年度补贴规模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国家资金年度补贴额度申请文件(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条件、工程技术方案、实施计划、经济评估、资金筹措等内容);

2.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备案文件;

3.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4.项目详细建设地点说明材料(需详细列出所有建筑屋顶面积及对应装机规模,具体到单栋建筑物);

5.材料4中涉及的所有建筑物合法性证明:如房产证等;项目单位与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还需提供项目单位与所有人签订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使用或租赁协议。

纳入年度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总规模达到国家、省下达我市年度指导规模后,我委暂停办理当年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补贴规模申请。已获得纳入年度补贴规模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建设屋顶(地点)、建设规模、投资主体等发生变化,应及时报告并按照上述要求申请变更原纳入补贴规模意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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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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