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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发电侧光伏储能联合运行项目试点的通知
日期:2019-07-03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sy_zhangwenchi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编者按: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发电侧光伏储能联合运行项目试点通知,有关装机规模、建立电池保护系统、火灾自动预警、消防系统等满足现场需求的安全保护措施等相关通知。

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克州、和田地区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有关企业:
储能能够为电网运行提供调峰、调频、备用、黑启动、需求响应支撑等多种服务,是提升传统电力系统灵活性、经济性和安全性的重要手段。加快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对于构建现代能源产业体系,推进我区能源行业供给侧改革、推动能源生产和利用方式变革具有重要意义。为促进我区新能源消纳,推进储能战略新兴产业落地新疆,我委拟开展光伏储能联合运行项目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光伏储能联合运行试点项目布局在南疆四地州,其中:喀什地区装机规模不超过15万千瓦,和田地区装机规模不超过10万千瓦,克州装机规模不超过5万千瓦,阿克苏地区装机规模不超过5万千瓦。

二、本次试点范围仅限于发电侧光伏储能联合运行项目,储能与光伏电站联合运行,接受电网优化调度,实现平滑出力波动、提升消纳能力。储能系统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光伏电站装机容量15%,且额定功率下的储能时长不低于2小时配置。

三、光伏储能联合运行试点项目应在2019年10月31日前建成,所在光伏电站于2020年起每年增加100小时优先发电电量,持续五年。

四、加快完善《新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试行)》,鼓励储能项目按照《新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试行)》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并取得相应的收益。

五、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要积极支持满足有关规范与标准的储能系统接入电网,并进一步优化调度方式,确保储能电站全额及时充放电。

六、光伏电站配套储能电站的电价执行所在光伏电站电价政策,与光伏电站一体化运行并享受相应补贴。后续如国家出台储能相应电价政策,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七、储能电站建设运行中必须建立电池保护系统、火灾自动预警、消防系统等满足现场需求的安全保护措施。储能电站技术标准和检测认证政策出台后,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八、储能电站中电池应分模块进行安全隔离,做到分级保护,外壳为不可燃材料,并对储能电站进行实时监控。储能系统供应商负责对电池进行回收和利用,其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九、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试验示范具有产业化潜力的储能技术和装备,大力推进储能技术装备研发示范。本次试点适度向在疆投资建设储能装备项目的企业倾斜。

十、储能项目不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中,由地(州、市)级发展改革委备案。有意纳入试点的光伏储能联合运行项目,应当向所在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提交以下材料:

一是储能企业与光伏发电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

二是储能电池回收协议或回收承诺函;

三是储能电站主要经济指标及消防、安防措施;

四是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文件;

五是储能企业营业执照。

储能项目建成投运前需取得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十一、请南疆四地州发展改革委于7月15日前将申请纳入试点的光伏储能联合运行项目材料报我委,我委将对申报的试点项目在技术、安全等方面进行评估,并按照试点规模形成最终试点项目清单。南疆四地州发展改革委按照最终试点项目清单对项目进行备案。

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

2019年6月28日

原标题: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发电侧光伏储能联合运行项目试点的通知
 
相关阅读: 储能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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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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