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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7年第一批扶持计划
日期:2017-03-29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xiaoguang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11.项目风险分析

技术风险;技术应用及市场风险;其它风险。

12.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附件

(1)项目单位法人注册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2)社会投资项目的备案或核准文件以及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不需提交节能审查意见,但需提供项目建成后能源消费量说明);

(3)项目用地规划许可文件及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租赁场地的请提供租赁证明;

(4)涉及环境影响的,应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5)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若项目单位成立时间不足三年,需提供单位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

(6)项目单位近三年新能源领域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若项目单位成立时间不足三年,需提供单位成立至今的专项审计报告);

(7)项目建设所需资金落实证明材料(申报截止日前三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存款证明文件、贷款承诺文件、已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等材料,原件1份);

(8)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或发明专利实质审查通知书等);

(9)工程实验室技术团队成员及相关证明材料;

(10)申报项目使用政府补助资金招标事项计划表(格式详见本计划第三项);

(11)项目建设管理承诺函(格式详见本计划第四项);

(12)项目已有仪器设备清单(格式详见本计划第五项);

(13)项目新增设备/软件购置清单(格式详见本计划第六项);

(14)市级工程实验室组建的批复和验收文件;

(15)申报单位自主申报及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1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上述材料中,(1)-(15)条为必须提交的材料,其他材料企业可以依据自身实际情况补充提交。上述复印材料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并验原件,需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

(四)上述第(一)、(二)、(三)中申报材料的完整电子版(光盘形式)。

5、“创新链+产业链”融合扶持专项(直接补贴、贷款贴息)

一、重点支持链条

核电检修智能装备

围绕核电运营可靠性和安全性的持续提升,开发核电检修智能装备,重点支持核电智能机器人和压力容器的研发,开展核电消防与防辐射特种材料、核级光纤传感系统以及相关成品产业化,建立核电智能设备检测平台,打造中国核电智能制造产业链,提升核电检修智能化水平。

二、扶持数量、方式、金额和审批流程

(一)扶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原则上每个“创新链+产业链”融合链条支持一个实施方案。

(二)扶持方式:直接补贴与贷款贴息相结合。

(三)扶持金额: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按经评审核定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支持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资助资金根据实施方案年度检查评估情况分期拨付。产业化类项目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不得用于其他费用支出;非产业化类项目用于建设投资的比例不低于资助资金的50%,用于研发费用的比例不高于50%,不得用于其他费用支出。

(四)审批流程:发布指南—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部门审议—社会公示—市政府审定—下达计划。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单位必须是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在深汕合作区投资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从事节能环保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具有较强科研或经营能力、运行管理规范。其中:

牵头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生产及服务,具有主持国家和省级科技研发或产业化项目的经历,拥有一批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发表过相关高水平研究论文或取得发明专利,具备良好的产、学、研、用合作基础和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

协作单位应具备相关领域的工作基础、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优秀的技术及管理团队,具备承担子项目研究开发或产业化推广的基本工作条件,能落实项目的建设资金、节能、环保、土地、规划等相关建设条件。

2.牵头单位在申报实施方案时需推荐一位本单位人员作为方案总负责人,协作单位需推荐一位本单位人员作为子项目负责人。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科研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开拓创新意识,能将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本方案的执行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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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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