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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政〔2017〕1号 河南偃师市关于加快推进光伏发电扶贫项目建设的意见
日期:2017-02-17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chenche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编者按:为进一步落实中央、省、洛阳市脱贫攻坚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全市脱贫攻坚工作,促进贫困人口稳定增收,河南偃师市人民政府就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光伏发电扶贫项目建设的发表了以下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省、洛阳市脱贫攻坚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全市脱贫攻坚工作,促进贫困人口稳定增收,根据《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扶贫开发办公室、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林业厅关于组织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洛发改能源〔2016〕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实施光伏发电扶贫项目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光伏发电扶贫模式和容量规模

光伏发电扶贫项目主要采取村级小型光伏电站扶贫模式进行。偃师市国有资产经营集团公司负责项目所需资金筹措,并作为光伏发电扶贫项目建设运营主体。项目总投资18724万元,计划建设村级光伏电站278个,其中5—250KW屋顶分布式发电项目194个(容量规模6.665MW),15—300KW小型地面光伏电站84个(容量规模16.74MW),总计规模23.405MW。

二、光伏电站规划选址

光伏发电扶贫电站规划选址为:屋顶条件比较好的村委会、学校、集体卫生室、敬(养)老院等公共建筑;工矿企业堆渣场、垃圾填埋场等废弃地;土地性质为未利用地的荒山、荒坡、荒滩等;村庄内的闲置宅基地、非基本农田小块荒地。对通过支架升高方式实现农光互补的项目,不列入光伏发电扶贫项目。

三、光伏发电扶贫对象范围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我市光伏发电扶贫项目针对无集体经济收入或集体经济薄弱、资源缺乏的贫困村,涉及府店镇、缑氏镇、大口镇、山化镇、邙岭镇和首阳山办事处等镇(办事处)135个行政村。覆盖对象为建档立卡、无劳动能力或家庭劳动能力弱、无稳定增收来源的贫困户。

四、项目管理机制和设备准入条件

按照国家招投标有关规定,确定具备规定资质条件和丰富工程经验的公司作为建设、运行维护和技术服务企业,由其负责光伏发电扶贫项目实施工作。建立健全建、管、用相结合的长期运行维护服务机制,确保光伏发电扶贫项目按照有关要求长期稳定运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偃师市国有资产经营集团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工程安全质量责任制、项目监理验收制,确保光伏发电扶贫工程所用设备必须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23号)规定的产品技术指标要求,避免低效、劣质设备进入光伏发电扶贫项目。

五、责任分工

(一)市扶贫办牵头负责协调光伏发电扶贫项目全面工作。

(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光伏发电扶贫项目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规划、加强光伏发电扶贫电站工程质量监督、协调并网等工作。

(三)市财政局会同市扶贫办,负责光伏发电扶贫项目政府资金筹集与监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的申请与拨付等工作。

(四)市环保局负责推进光伏发电扶贫项目环评审批服务。

(五)市国土资源局、林业局负责落实光伏发电扶贫项目土地使用的改革政策和土地补偿收费方面优惠政策。

(六)市教育局、民政局负责协调所属学校、敬(养)老院,积极支持项目建设,并做好相关安全教育及防范工作。

(七)市供电公司负责为光伏发电扶贫项目提供电网线路建设和并网服务。按照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要求,积极开辟“绿色通道”,确保配套送出工程与光伏发电扶贫项目同步建设,所发电量全额上网并优先结算。

六、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偃师市光伏发电扶贫项目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应急办副主任、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农业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环保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府金融办、规划局、林业局、审计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供电公司、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农业发展银行偃师支行、府店镇、邙岭镇、缑氏镇、大口镇、山化镇、首阳山办事处主管副职任成员。

(二)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偃师市电视台、广播电台、偃师民声网等媒体和条幅、版面、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宣传光伏发电扶贫相关政策、项目建设动态、实施效果、典型案例,引导广大贫困户和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并参与光伏发电扶贫工作,为协同推动光伏发电扶贫项目创造良好氛围。

(三)加强监督考核。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光伏发电扶贫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稽查,加大光伏发电扶贫项目建设过程及政策落实的监管。对光伏发电扶贫项目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市政府将坚决从严查处、决不姑息。

原标题:偃师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光伏发电扶贫项目建设的意见 偃政〔20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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