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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发改委 关于组织申报2017-2018年分布式光伏发电资金补助项目的通知
日期:2017-02-04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xiaoguang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编者按: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分布式光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东发改〔2016〕662号)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2017-2018年建成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予以财政补助。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分布式光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东发改〔2016〕662号)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2017-2018年建成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予以财政补助。现就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及范围

(一)2017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且经市供电部门并网验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二)补助总容量120MW,项目建成并网后按补助申请时间先到先得,超过部分不予补助。

(三)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和“光电建筑”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补助。

二、补助标准

(一)对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型建筑和构筑物业主,按装机容量18万元/兆瓦进行装机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44万元, 补助平均分四个财政年度拨付。

(二)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业、农业、交通站场、商业、学校、医院、社区等非自有住宅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投资者,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1元/千瓦时,补助时间自补助申请批准后的次月起,连续5年进行补助。

(三)对利用自有住宅及在自有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自然人投资者,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3元/千瓦时,补助时间自补助申请批准后的次月起,连续5年进行补助。

(四)当年申请资金补助的项目经批准后,项目补助资金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并将于次年拨付有关企业和自然人,按财政年度连续5年拨付。对2017年之前并网验收的项目按《关于组织申报东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资金补助项目的通知》(东发改〔2015〕303号)执行。

三、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企业项目根据省有关规定,在项目建设前须登录“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系统”向市发展和改革局递交备案申请及有关资料。利用自有住宅及在自有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东莞供电局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二)项目审核。项目建设完毕并接入电网后,项目申请单位(或自然人)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补助申请,填写《东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1),以及提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附件2)等,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进行审核(材料清单见附件3)。

(三)申请有效期。项目建成时间按供电部门出具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上并网验收时间为准,企业和单位项目补助申请自并网之日起半年内有效,申请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个人项目补助申请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

四、申报材料

(一)东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1);

(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附件2);

(三)单位(自然人)项目申报材料清单(附件3);

五、工作要求

(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对申请资金补助项目的备案手续、是否符合补助条件等内容进行审核。

(二)各镇街(园区)分布式光伏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提交资金补助申请的分布式光伏项目进行材料初审。

(三)东莞供电局要对分布式光伏项目施工企业资质例如营业执照和电力施工资质等进行审核,对项目进行并网验收,并对项目装机规模、实际发电量等内容进行复核。

(三)市财政局要做好预算安排,将补助资金列入下一年度预算,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给有关单位(自然人)。

(四)申报单位(自然人)要坚持诚信申报,提供真实、齐全的申报资料。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依法责令退回补助资金,同时取消其3年内再次申请的资格,纳入诚信体系;对违法犯罪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1月23日

原标题:东莞发布关于组织申报2017-2018年分布式光伏发电资金补助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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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莞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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