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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能综监管【2016】637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征求对《跨区域省间可再生能源增量现货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日期:2016-12-26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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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了对《跨区域省间可再生能源增量现货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征求修改意见的函,并要求相关单位在10月26日下班之前以书面形式反馈。

《规则》明确了增量现货交易是指通过跨区域输电通道,买方(含电网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与卖方(水电、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跨区域省间现货交易系统,在已有电力中长期合同基础上开展的增量现货交易。增量现货交易定位为送端电网弃水、弃风、弃光电能的日前和日内现货交易。当送端电网发电侧、负荷侧调节资源已经全部用尽,各类外送计划和交易全部落实的情况下,如果可再生能源仍有富余发电能力,预计产生的弃水、弃风、齐光电量可以参加增量现货交易。

《规则》明确了参与交易的卖方为送端电网内水电、风电和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买方为大用户、售电公司参与,受端电网省电网企业初期可以代理大用户和售电公司;规定了相关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市场主体在电力交易平台上注册后即可参与增量现货交易。已经注册完成的市场主体不需再为参与增量现货交易单独注册。具体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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