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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家企业建设源网荷储项目!《河南省优化工业电价若干措施》印发
日期:2024-01-04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simaran_sxj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2023年12月29日,河南发改委印发《河南省优化工业电价若干措施》,其中提到,开展千企(园)绿电提速行动,选择1000家左右企业(园区),利用屋顶、厂区、园区等资源,按照源网荷储一体化模式,建设以分布式光伏为主,结合分散式风电、新型储能、氢能、智慧能源管控、负荷管理、绿色微电网等形式的综合能源项目。同时,支持企业通过配置储能、调整生产时序等措施,避开高峰、电力供需紧张等时段用电。

措施指出,自2024年1月起,除扶贫光伏电量外,省内风电、光伏电量按不高于我省燃煤发电基准价参与市场交易,引导工商业用户优先消纳新能源电量。同时,推动电力现货长周期试运行,不断扩大市场主体参与范围。并且,支持风电、光伏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合理配置储能,保持风光合理利用率,减少弃电发生。

还提到,研究制定需求侧响应工作方案,加强负荷管理,精准匹配用户的用电曲线和负荷曲线,引导企业主动错峰用电,降低尖峰用电需求。实施需求侧引导调节机制,研究按规定结合实际安排资金支持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政策措施。

自2024年1月1日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对省内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实施容量电价机制,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按月向工商业用户分摊。

措施提到,结合我省电力市场建设情况,鼓励和引导10千伏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全部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缩小代理购电用户范围。

措施还提到,适时优化峰平谷时段设置和比价系数,研究实施午间平(谷)段电价、重要节假日午间深谷电价等措施,鼓励工业企业午间多用低价电、节假日连续生产,促进新能源电力消纳。

2024年1月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推动2024年第一季度经济“开门红”若干政策措施》,明确实施春节深谷电价政策,将2024年2月9日至2月17日午间11时至14时设置为深谷时段,工业企业生产用电价格按谷段电价的九五折执行,鼓励企业节日连续生产、多消纳新能源电量。

原文如下: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优化工业电价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河南能源监管办,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河南电力交易中心:

《河南省优化工业电价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2月29日

  河南省优化工业电价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部署,推动我省工业电价稳中有降,保持在合理区间运行,支持工业企业降低综合用电成本,现制定如下优化措施。

一、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

(一)引导煤电电量电价合理浮动。结合煤价变化、实施煤电容量电价等情况,优化调整交易模式,引导煤电企业合理报价,推动煤电电量电价能升能降,促进形成灵敏反映市场供需、燃料成本变化的交易价格。(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河南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河南电力交易中心)

(二)推动新能源电量参与中长期交易。自2024年1月起,除扶贫光伏电量外,省内风电、光伏电量按不高于我省燃煤发电基准价参与市场交易,引导工商业用户优先消纳新能源电量,实现新能源电量在更大范围内的优化配置,降低工商业用电成本。(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河南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河南电力交易中心)

(三)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推动电力现货长周期试运行,不断扩大市场主体参与范围,完善市场监测机制,科学合理设置交易价格浮动范围,将现货价格保持在合理区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河南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河南电力交易中心)

(四)积极开展跨省跨区电力交易。统筹好省内燃煤发电和省外购电的关系,用好哈郑、青豫等现有外电入豫通道,加强与西北、西南等省份沟通协调,丰富交易品种,争取更多的外来低价电量,降低我省购电成本。(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河南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河南电力交易中心)

二、优化电价政策

(五)完善分时电价。结合电力供需形势、负荷特性变化、新能源发展等因素,适时优化峰平谷时段设置和比价系数,研究实施午间平(谷)段电价、重要节假日午间深谷电价等措施,鼓励工业企业午间多用低价电、节假日连续生产,促进新能源电力消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六)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自2024年1月1日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对省内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实施容量电价机制,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按月向工商业用户分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河南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

(七)进一步做好电网代理购电。在坚持低价电量优先匹配居民农业用电、保持居民农业电价稳定的前提下,优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方式,提升代理购电电量规模预测的科学性、准确性,确保代理购电机制平稳运行。完善代理购电清算制度,按月对电量、电价、电费等情况进行校核清算,形成的损益及时向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结合我省电力市场建设情况,鼓励和引导10千伏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全部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缩小代理购电用户范围。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继续实行无偿代理,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责任单位:省电力公司)

(八)加强需求侧响应管理。研究制定需求侧响应工作方案,加强负荷管理,精准匹配用户的用电曲线和负荷曲线,引导企业主动错峰用电,降低尖峰用电需求。实施需求侧引导调节机制,研究按规定结合实际安排资金支持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政策措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三、挖掘发供用环节潜力

(九)推动发电企业降本增效。根据电煤市场供需形势,指导煤电企业及时调整长协煤与市场煤结构,降低发电燃料成本。支持煤电设备改造升级,减少非计划停运,提升机组健康水平和运行效率。支持风电、光伏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合理配置储能,保持风光合理利用率,减少弃电发生。(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十)降低电网综合线损水平。持续完善电网架构,开展节能降耗综合改造,实施老旧设备更新换代,力争将综合线损率下降至4%以下,降低线损电价。2024年综合线损率下降至4.4%。(责任单位:省电力公司)

(十一)开展企业能源综合利用。鼓励企业定期通过节能诊断、节能监察和能效对标达标等措施,实施节能改造,提升综合能源利用效率。支持企业通过配置储能、调整生产时序等措施,避开高峰、电力供需紧张等时段用电。引导企业合理选择用电变压器容量,通过暂停、减容、选择合理计费方式等措施,减低用电成本。(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十二)开展源网荷储一体化试点示范。鼓励企业和园区自建分布式光伏和分散式风电,尽量就近高比例消纳可再生能源,增强经济效益。开展千企(园)绿电提速行动,选择1000家左右企业(园区),利用屋顶、厂区、园区等资源,按照源网荷储一体化模式,建设以分布式光伏为主,结合分散式风电、新型储能、氢能、智慧能源管控、负荷管理、绿色微电网等形式的综合能源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四、强化调控监管

(十三)强化电煤价格调控。密切关注国内煤炭市场政策形势变化,按照国家部署,动态调整省内电煤中长期价格区间。加强煤炭中长期合同签约履约监督,及时查处市场主体恶意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确保电煤价格处于合理区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市场监管局)

(十四)强化电力交易监管。对电力中长期交易、现货交易、电网代理购电等实施常态化监督。严格执行市场主体注册管理规定,及时查处串通报价、操纵市场和其他违规手段,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公平公正市场秩序。(责任单位:河南能源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十五)加强居民农业电价适用范围监管。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的居民、农业电价适用范围,对执行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的用户,适时进行甄别核查,对违规执行的,坚决予以纠正,降低政策性交叉补贴规模。(责任单位:省电力公司)

(十六)持续清理非电网直供电加价。通过派发告知单、宣传手册、发送短信等方式,全面宣传清理规范非电网直供电收费的政策措施,提高非电网直供电环节电费透明度,引导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自觉规范价格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等非电网直供电主体的监督检查,及时依法查处不合理加价行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电力公司)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2024年第一季度经济“开门红”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豫政办明电〔2023〕3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推动2024年第一季度经济“开门红”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2月31日

推动2024年第一季度经济“开门红”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提升经济活力、改善社会预期,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推动第一季度全省经济实现“开门红”,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打下坚实基础,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1.举办第十一期“三个一批”项目建设活动,同时对项目开展线上、线下即时核查,通报项目考评和进展转化情况,力争当期签约项目第一季度开工率达到70%。(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

2.2024年1月底前分两批印发2024年省重点项目清单,出台2024年重大项目“双百工程”工作方案,遴选100个百亿级投资或未来达到百亿级产值的重大项目,建立“一项目一方案一专班一台账”包保推进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3.抢抓国家新增政策性资金等机遇,健全省重要项目集中攻坚机制,加强项目谋划储备,落实容缺办理、联审联批等制度,做到“项目等资金”。建立省重大规划和重大项目研究谋划储备机制,出台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重要项目集中攻坚机制成员单位)

4.第一时间转发下达增发国债项目投资计划,加快计划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力争2024年6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加快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债券等项目建设,努力形成更多投资量、实物工作量,对项目开工率、资金支付率高的地方在后续资金安排上给予一定倾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重要项目集中攻坚机制成员单位)

5.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鼓励汽车生产企业让利促销,支持各地对在省内新购汽车的消费者按照购车价格的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0元/台),省、市级财政各补贴一半,具体补贴标准和方式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

6.鼓励各地对家用电器、智能电子产品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按照单次置换数量进行阶梯递进奖补,省财政对各地实际财政支出按照不超过30%给予奖补。(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7.鼓励各地发放家用电器、智能电子产品、家装、家居、家纺、农产品和零售、餐饮、住宿等消费券,对促消费活动中的展位费、布展费、宣传推广费等进行补贴,省财政对各地实际财政补贴支出按照不超过30%给予奖补。(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

8.对2024年第一季度组织省外游客来豫旅游专列每列次奖励3.5万元,组织旅游包机每架次奖励6.5万元。面向重点客源市场开展“乘飞机高铁惠游老家河南”文旅消费季活动,组织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推出打折减免等优惠举措。对旅游目的地在河南的外省旅游包车给予补贴。(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交通运输厅、财政厅)

9.抢抓元旦、春节(以下统称“两节”)期间人员返乡集中期,鼓励各地举办房产推介会、展销会,因城施策发放购房补贴、契税补贴,探索以旧换新模式,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鼓励各地通过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人才住房,采取发放房票和货币补偿方式安置被征收人。(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0.指导各地在“两节”期间因地制宜增设便民临时市场,为流动摊贩规范有序经营提供经营场地,对店铺外摆实施包容审慎执法。(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1.适度提高消费贷款额度,合理满足“两节”期间大额消费需求,加大消费贷款优惠力度,推动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限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推广消费贷款业务线上申请、线上审批、线上放款一站式便捷服务。(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2.对2024年第一季度满负荷生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财政奖励。对2024年第一季度满负荷生产且实现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财政奖励。奖励资金由省级和属地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13.落实优化工业电价若干措施,实施春节深谷电价政策,将2024年2月9日至2月17日午间11时至14时设置为深谷时段,工业企业生产用电价格按谷段电价的九五折执行,鼓励企业节日连续生产、多消纳新能源电量。(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电力公司)

14.对2024年2月5日至2月24日保持连续生产(日均用电量不低于2023年日均用电量的70%)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2024年1月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为基数,按500元/人的标准进行奖补,每家企业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统计局、电力公司)

15.扎实开展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科技型企业融资等项目推介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向制造业、社会服务等领域提供长周期、低利率、弱担保的设备更新改造贷款,持续提升中小微企业首贷率和无抵押无担保信用贷款比重。(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人行河南省分行)

16.纵深推进“万人助万企”活动,健全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机制,着力帮助企业解决融资、用工、用地、用能、环境容量等问题,优化企业要素保障政策,减轻企业负担。(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万人助万企”活动各服务工作组)

17.出台实施营商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办法,建立全省营商环境违法案件全链条调查处理机制,将各级、各类营商环境违法案件线索纳入投诉举报平台统一管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省有关部门要尽快细化落实政策,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业务指导、跟踪调度。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合力推动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级财政资金要早拨快拨,更好发挥引导撬动作用,尽早发挥政策效益。 

原标题:1000家企业建设源网荷储项目!《河南省优化工业电价若干措施》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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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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