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描关注微信
知识库 培训 招聘 项目 政策 | 推荐供应商 企业培训证书 | 系统集成/安装 光伏组件/发电板 光伏逆变器 光伏支架 光伏应用产品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政策 » 正文
 
江苏:新能源配储10%/2h以上 风光项目应采取自建、合建或购买新型储能
日期:2023-09-21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sy_wangyue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9月19日,江苏发改委印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配套新型储能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明确,风电项目,包括陆上风电、海上风电项目以及未全容量并网项目新增并网容量和改造升级项目增加的容量,不包括全部自发自用的分散式风电项目,以及新增纳入项目库的陆上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固定桩基式的海上光伏项目均应采取自建、合建或购买新型储能,比如电化学、压缩空气、重力储能等方式落实市场化并网条件。

此外还提到,可再生能源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不再按长江以南和长江以北区分配套建设新型储能比例,均应按照功率10%及以上比例配套建设新型储能(时长2个小时),配套的新型储能可结合项目就近布局,也可以在全省范围内选址建设或租赁。新型储能项目并网时间不得晚于所配套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并网时间。鼓励储能项目先建后配,已并网的新型共享储能可按并网容量为全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提供储能容量租赁服务。 





原标题:江苏:新能源配储10%/2h以上 风光项目应采取自建、合建或购买新型储能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阳光工匠光伏网】官方微信
投稿热线:0519-69813790 ;投稿邮箱:edit@www.whereislife.com ;
投稿QQ:76093886 ;投稿微信:yggj2007
来源:江苏发改委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图文新闻
 
热点新闻
 
 
论坛热帖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会员服务 | 企业名录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苏ICP备080056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