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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能行业主要监管机关有哪些?
日期:2023-09-14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sy_chenglingya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储能技术可以说是新能源产业革命的核心,本文首先对储能行业的监管机关加以统计,再对储能行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识别和分析。

我国储能法律法规及政策

(一)法律法规层面:自2010年将电网企业应发展和应用储能技术写入《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以来,我国至今未再从立法层面对储能作出规定。但能源局2020年4月发布的《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第三章第三节非化石能源“企业保障义务”条款再次重申了“电网企业应当发展储能技术”这一内容,从中可见,目前能源法的立法思路,仍是将储能技术作为可再生能源发电的配套技术,倾向于发挥其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的作用。

法规规章方面,2020年6月,发改委、能源局共同印发了《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对市场成员作出了规定,明确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电网企业、配售电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电力用户、储能企业等,储能企业自此在法规层面成为电力交易市场的独立主体。但本规则权利义务、准入退出、交易组织等部分,均未对储能企业作单独规定,储能企业的市场定位、发展方向等仍不明确。

2021年9月,能源局印发《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明确了新型储能项目的管理原则、主管部门等内容,并对新型储能项目的备案建设作出初步指引。

同年12月,能源局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前者明确新型储能并网主体涉及的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参照发电侧并网主体相关要求执行,储能企业并网管理呈现起步阶段;后者明确电化学、压缩空气、飞轮等新型储能为电力辅助服务提供者,鼓励新型储能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并进行了补偿方式与分摊机制、电力用户参与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机制等方面的设计。这两份规章的发布,使储能企业参与电力市场的前景进一步明晰。

综合我国储能产业的发展历史、现状和前景,审视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不难发现,我国储能领域立法仍表现出概括性、模糊性的特征,对储能企业参与市场活动的指导性和规范作用都很有限。

(二)政策层面:近年来,我国储能领域政策呈现出台频率高,更新速度快的特点。自2005年《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出台至2020年前,我国国家层面出台的、与储能相关的政策方案仅有十余项,这些政策大多聚焦于可再生能源产业及新能源汽车产业,储能技术则主要是作为前述领域发展的配套技术存在的。但随着可再生能源领域的进一步发展及“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提出,我国国家层面仅在2020至2021年间陆续发布的主要与储能有关的政策文件就有四十余项,2022年仅1、2月就已发布储能相关政策十余项;地方层面,全国各省市在2021年至2022年2月间发布与储能有关的主要政策一百余项,涉储能政策200余项。这一时期,与储能有关的政策涵盖储能企业定位、电价激励机制、电力辅助市场、源网荷储一体化、示范文本等多个维度,呈现出精细化发展趋势。

2022年3月21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再次联合印发印发《“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提出从强化技术攻关,积极试点示范,推动规模化发展,完善体制机制,做好政策保障,推进国际合作六个方面实现新型储能发展目标,并明确保障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主体,为新型储能行业进一步明确了发展方向。

随着“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提出,我国储能产业政策明显呈现井喷趋势,政策出台速度与产业发展速度一致,甚至领先于产业发展,基本上能够对产业发展起到指导和引领作用。

储能行业的主要监管机关及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推进创新创业的规划和政策,提出创新发展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政策,会同相关部门规划布局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协调产业升级、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推进信息化工作,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协助推进重大信息化工程,指导协调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发展,协调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推动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发布推动能源电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具体技术指导要求,对储能行业产值进行大数据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主要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等,对储能产品的销售等进行大数据监测,对于储能产业投资进行宏观把控。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负责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政策、标准,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负责批准发布重要国家标准。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国家能源局,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负责能源发展和有关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送审稿和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会要求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加快出台新型储能专项规划或发展方案,支持各类储能技术、调控技术攻关,对建设大容量、长时储能、综合应用的示范项目进行监管。

新型储能项目的主要法律问题

从我国目前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及地方规定来看,国家层面多为鼓励性政策,规范性的文件相对较少。国家层面规范新型储能项目管理的文件主要为《新型储能项目规范》以及《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电化学储能安全管理通知》”);地方层面,除部分省市地区已对新型储能项目的规范管理作出规定外,多数地区的配套制度仍有待出台。就新型储能项目的发展速度及规模而言,实践已先行于制度,项目单位的合规管理除应参考已有规范文件外,更多地应基于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的实时监管口径。建立在既往项目经验以及已出台文件的基础上,我们对项目备案建设、验收并网及规范运行过程中的合规要点总结如下:

(一) 新型储能项目备案:根据《新型储能项目规范》第八条至十一条的规定,新型储能的投资建设应当向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含技术路线、应用场景、主要功能、技术标准、环保安全等)、项目总投资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等。已备案的项目中,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各省市地区陆续出台对新型储能项目的管理规范,较之《新型储能项目规范》可能有更为细致的要求。如浙江省发改委于2021年11月出台的《关于浙江省加快新型储能示范应用的实施意见》中要求独立储能在备案时需明确项目类型(电源侧、电网侧或用户侧);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8月5日出台的《北京市储能电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要求,新型储能电站备案前应由市城市管理委牵头,定期组织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水务等相关部门以及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和行业领域专家开展项目可行性评估,对支持建设的项目出具评估意见书;

因此,项目单位在实施备案的过程中,应重点关注项目所在地的相关要求,加强与当地能源主管部门沟通。

(二)新型储能项目建设:根据《新型储能项目规范》第十二条至十四条、《电化学储能安全管理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的相关规定,首先,对参建主体资质、系统设备质量提出明确要求。设计、咨询、施工和监理等参与新型储能项目建设的单位均应具备法定资质;所用设备及系统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标准,并通过具备储能专业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其次,就建设流程而言,对风险评估、设计审查、严格履行项目安全、消防、环保等管理程序加以规范。通过前述要求,管控新型储能项目建设安全风险,保障投建后项目安全运行。

考虑到各地管理规范仍在陆续出台,《新型储能项目规范》中关于新型储能项目建设手续的规定相对宽泛,具体配套制度尚待完善。以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办理为例,《新型储能项目规范》中明确规定项目单位要严格落实环保程序,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未涵盖储能项目,相关标准及要求待从制度层面加以完善。项目单位在落实上述规范要求的过程中,应分别与建设、环保及消防等主管部门沟通,明确监管要求,完备建设手续。

(三)新型储能项目验收:根据《新型储能项目规范》第十八条、《电化学储能安全管理通知》第五条的相关规定,新型储能项目并网调试前,应按照国家质量、环境、消防有关规定,完成相关手续。电网企业应按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明确并网调试和验收流程,积极配合开展新型储能项目的并网调试和验收工作。就电化学储能电站而言,在并网验收前应完成电站主要设备及系统的型式试验、整站调试试验和并网检测。并网检测应当委托具备储能专业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

同建设阶段的建议所述,项目单位在开展新型储能项目验收的过程中,应分别与建设、环保及消防等相关主管部门沟通,在现行制度规定及主管部门要求下,完善验收手续。此外,新型储能的相关验收标准处于制定过程中,2022年7月25日,中电联标准化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征求国家标准<电化学储能电站启动验收规程>意见的函》;2023年2月3日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发布《关于<电化学储能系统现场验收通用要求>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待前述规程或标准正式生效后,电化学储能电站的验收将有据可依。

(四) 新型储能项目并网:根据《新型储能项目规范》第十七条、《电化学储能安全管理通知》第五条的相关规定,电网企业应公平无歧视为新型储能项目提供电网接入服务。电网企业应建立和完善新型储能项目接网程序,向已经备案的新型储能项目提供接网服务。项目并网时应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明确电站安全调度区间,并严格执行。电化学储能项目的相关文本可参照2021年12月28日国家能源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电化学储能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试行)》(GF-2021-0514)。

关于电力业务许可证。尽管已有新型储能项目办理了电力业务许可证,如2020年5月,晋江闽投电力储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福建晋江百兆瓦时储能站试点示范项目(“晋江百兆瓦时储能项目”)取得了全国首张独立储能电站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但新型储能项目是否应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目前尚未从制度层面予以明确。经与国家能源局某区域监管局咨询,截至目前新型储能项目无需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我们理解,随着新型储能项目的发展、应用场景的变化,相关监管要求是否调整存在不确定性。

(五)新型储能项目运行:根据《新型储能项目规范》第二十一条、《电化学储能安全管理通知》第一条及第六条的相关规定,项目单位作为电站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应从如下方面着手加强电站运行维护的安全管理:

1. 实时监控储能系统运行工况并加强退役管理:项目单位应做好新型储能项目运行状态监测工作,实时监控储能系统运行工况。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寿命、安全运行状况以及有关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电站、电池的退役管理。对达到设计寿命或安全运行状况不满足相关技术要求的项目及时组织论证评估和整改。如经过整改仍无法满足相关要求,项目单位应及时采取项目退役措施,并及时报告原备案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

2. 明确委托责任:在委托运维单位进行电化学储能电站运行维护时,除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外,还应监督运维单位严格执行运行维护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与国家(行业)标准,履行相关安全职责。

3. 强化日常管理:项目单位应制定电化学储能电站运行检修和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开展主要设备设施及系统的检查,开展电池系统健康状态的评估和检查。

4. 规范信息报送: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参与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监测信息平台建设,按规定报送电池安全性能、电站安全运行状态、隐患排查治理、风险管控和事故事件等安全生产信息,提升电站信息化管理水平。

5. 加强人员培训:定期组织电化学储能电站从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不断提升业务技能,确保熟悉电站电池热失控、火灾特性,掌握消防设施及器材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流程。电站控制室、电池室等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应当通过专业技能培训和考核,具备消防设施及器材操作能力。

新能源与储能结合是落实消纳保障机制的关键所在,是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重要支撑。新型储能对于促进新能源高比例消纳、保障电力安全供应和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效率具有重要作用。随着电力行业改革的不断深化,新型储能技术的进步及商业模式的革新是大势所趋,与新型储能配套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亦将进一步完善。 

原标题:储能行业主要监管机关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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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储能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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