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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能源配建储能可转为独立储能,拓宽盈利渠道
日期:2023-09-05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sy_huamengqi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近日,山东省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山东省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我省配建储能转为独立储能试点工作的通知》,

截至目前,山东省独立储能规模197.6万千瓦、占70%,配建储能规模85.4万千瓦、占30%。与独立储能相比,配建储能未进入电力市场,缺乏盈利模式,无法享受电力市场红利,参与电网调峰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今年上半年,独立储能可基本实现每天一充一放,利用小时数达533小时,而配建储能利用小时数为192小时、仅为独立储能的1/3,利用小时数不高。

为拓宽配建储能盈利渠道,鼓励其积极参与电力市场,更好地发挥电力系统调节作用此通知明确了配建储能转为独立储能的技术条件、安全方案和其他要求。

通知中提到:对同一安装地点功率不低于3万千瓦的配建储能,按照自愿原则,改造后接入电压等级为110kV及以上,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达到相关标准规范和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等有关方面的要求,并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的,可转为独立储能。

并且转为独立储能项目应具有较为完善的安全方案,符合相关安全规范要求,严格消防安全防控,配套CO、VOC或H2等复合型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具备完善的消防预警和防止复燃措施。特色应用亮点突出的,优先转为独立储能。此外涉及风光水火储多能互补一体化项目的储能,原则上暂不转为独立储能。

对于独立储能与配建储能的区别通知中也明确指出:独立储能电站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满足技术条件,可被电网直接调度的储能设施。配建储能大部分在集中式光伏电站,是指与风电场、光伏电站配套建设的储能电站,为新能源场站附属设施,主要用于消纳配套新能源场站弃风弃光电量,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此外对于配建储能转为独立储能的技术方面,通知中也做出了相关要求:



原标题:山东:新能源配建储能可转为独立储能,拓宽盈利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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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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