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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地明确强配储能,附21省区光伏配储最新要求 !
日期:2023-08-23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sy_luxiaoyu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过去,强制配置储能的政策只存在于大型集中式光伏发电站身上,如今,随着分布式光伏成为新增装机主力,同样的配储要求正发生在工商业、户用光伏等分布式光伏身上。

8月初,浙江金华金东区人民政府发布《金东区加快用户侧储能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新建设的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按照装机容量的10%以上配建储能系统,额定功率下连续放电时间不低于2小时。至2024年,金东区建成并网10MW/20MWh用户侧储能项目,“十四五”实现30MW/60MWh的发展目标。意见还指出,鼓励企业用户利用分时电价机制,主动削峰填谷,优化电网负荷需求。

说得更直白一些,如果是园区、工厂、充电站等分布式场景,在光伏装机的同时,原则上按10%以上比例配建储能,未来可能会成为必选项。

浙江是工商业光伏新增装机比例最高的省份,几乎98%的太阳能安装在了园区、厂房等分散的屋顶上,因此,出台配储的政策也就顺理成章了。
事实上,早在浙江金华之前,一些分布式光伏装机量占比较高的大省,已经开始行动。比如江苏的昆山和苏州、浙江诸暨、山东的枣庄及河北、河南等,都陆续出台了分布式光伏配储的相关政策文件,配储要求在装机容量的8%-30%之间,具体的配置方式不限,自建、共建或租赁均可。
根据行业研究,当新能源发电量占比提高到10%以上,会给电网平衡带来较大冲击。今年上半年,风光新增装机量更是远超市场预期。配储也已经是很多省份集中式光伏发电并网的前置条件。

各省新能源项目配储相关文件

浙江诸暨
要求不低于分布式光伏开发的同时,按不低于光伏装机容量10%的要求总体配套建设光伏储能设施容量,诸暨市建设的新型储能设施,可获得市财政200元/kWh的一次性储能设施投资补贴。新型储能设施投资企业可按市场化的方式向光伏投资企业租售储能容量,租售容量可视作10%的储能配额。

浙江永康
鼓励非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按照发电装机容量10%建设储能设施,充分利用目录分时电价机制,主动削峰填谷,优化区域电网负荷需求。方案中提出对非居民用户侧储能项目(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按照储能设施的功率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按150元、120元、100元/千瓦逐年退坡。

浙江绍兴
建议非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全生命周期内,按照发电装机容量的10%建设储能设施,储能设施存储时长需在2小时及以上,为电力系统提供一定的容量支撑和调节能力。

江苏省
2023年4月17日,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配套调峰能力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对于新增的新能源项目调峰资源配置要求如下:
1)为确保电网调峰安全,火电机组灵活性改造、抽水蓄能不再作为市场化并网项目配套调峰能力。
2)新增纳入实施库的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均应采取自建、合建或购买新型储能(包括电化学、压缩空气、重力储能等)方式落实市场化并网条件。
3)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全生命周期内,均应配套相应的调峰能力。
储能配比要求:长江以南地按照功率8%及以上比例配建调峰能力,时长两个小时;长江以北地区原则上按照功率10%及以上比例配建调峰能力,时长两个小时。

江苏昆山市
22年7月,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的工作意见》。文件指出鼓励装机容量2兆瓦及以上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不低于装机容量8%的比例配建储能系统,储能系统作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组成部分一并办理备案。

江苏苏州市
2MW以上的分布式光伏,按不低于装机容量的8%配置储能,鼓励装机容量2兆瓦以上的光伏项目,按照不低于装机容量8%的比例配建储能系统。

山东省
2022年8月31日,山东省能源局印发《山东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保障指导意见(试行)》,文件提出:
市场化项目按照储能优先的原则由高到低排序,依次纳入年度开发建设容量,直至达到容量规模上限。纳入年度开发建设容量的项目即为年度重点实施项目。
2022年12月12日,国网新能源云公布了山东54个项目市场化光伏项目名单,规模合计693万千瓦。项目的储能配比在10%*8h~42%*2h,基本都是按每10MW光伏电站,配置约8MWh的比例。
2023年6月27日,山东省发改委、山东省能源局联合印发《鲁北盐碱滩涂地风光储输一体化基地“十四五”开发计划》的通知,批复了18.88GW的风光项目,配储比例为30%、2小时。

山东枣庄市
分布式光伏项目按照装机容量的15%-30%、时长2-4小时配置储能设施,或者租赁同等容量的共享储能设施。

河北省
2023年6月29日,河北省发改委下发《河北省风电、光伏发电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拟安排项目情况公示》,对于新增的新能源项目调峰资源配置要求如下:
各市申报的保障性项目中,经审核具备电网和用地条件的项目纳入保障性项目清单,保障性并网项目需配置一定比例储能或购买储能调峰服务(冀北电网20% 2h,南网15% 2h),项目单位需出具承诺配置储能并与风光项目同步投产。

22年3月16日,河北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指导规范(试行)》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逐步按照“光伏+储能”方式开发建设,可选择自建、共建或租赁等方式灵活开展配套储能建设,配套储能装置应满足10年(5000次循环)以上工作寿命,系统容量10年衰减率不超过 20%。

河南省
6月1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新型储能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提出:
2021年及以后风光开发方案中的新能源项目,要严格按照开发方案中承诺的储能配比配置储能设施,储能设施投运时间应不晚于新能源项目投运时间;如未投运,电网不得调度和收购其电力电量。
鼓励已并网的存量新能源项目按照不低于装机功率的 10%、时长不少于 2 小时的要求配置新型储能设施,项目企业后续开发新能源项目时,其存量项目配置的储能容量可与新建项目配套的储能容量叠加参与竞争排名。

支持新能源项目租赁独立储能容量。对2023 年及以后申请纳入年度风光开发方案的新能源项目,租赁独立储能项目容量并签订10年以上长期租赁协议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

河南郑州市
近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加大新型储能技术应用与推广,鼓励装机容量6兆瓦以上的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适度配建储能系统。支持发展集中式电网侧储能项目,在光伏项目相对集中、上网电量较大的区域,按照区域装机容量的一定比例配置储能系统。大力推广综合能源服务市场,稳步发展用户侧储能。

湖北省
2023年6月21日,湖北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发布2023年新型储能电站试点示范项目的通知》,共21个项目纳入新型储能电站试点示范项目,总规模为1GW。并提出:
按照储能电站调节容量的5倍配置新能源项目。相当于新能源项目配储比例为20%。

湖南省

近日,湖南省发改委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的通知》,明确推动分布式光伏进入市场及配储。有序推动分布式光伏全部进入电力市场开展市场交易,先期由电网企业代理聚合并在交易中心注册,2023年底前实现具备条件的直接接入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全部进入市场,“十四五”末实现全电压等级所有分布式光伏全部进入市场。

湖南湘潭
6月5日湘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湘潭市碳达峰实施方案》。方案提到,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行动,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积极发展“新能源+储能”、源网荷储一体化,支持分布式新能源合理配置储能系统,开展湘潭经开区源网荷储一体化试点工作,推动储能设施在电源侧、电网侧、用户侧等多场景应用。建设好湘乡市压缩空气储能项目。

广东省
2023年5月30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新型储能电站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
推进新能源发电配建新型储能。2022年以后新增规划的海上风电项目以及2023年7月1日以后新增并网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和陆上集中式风电项目,按照不低于发电装机容量的10%、时长1小时配置新型储能,后续根据电力系统相关安全稳定标准要求、新能源实际并网规模等情况,调整新型储能配置容量;鼓励存量新能源发电项目按照上述原则配置新型储能。可采用众筹共建(集群共享)、租赁或项目自建等方式落实储能配置,其中第一种方式由项目所在地市组织布局落实 。配置新型储能电站投产时间应不晚于项目本体首次并网时间,原则上不跨地市配置。

大力鼓励用户侧储能发展。 按照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原则支持工商业企业、产业园区等配建新型储能电站。 精密制造、通信、金融等用电量大且对供电可靠性、电能质量要求高的电力用户,按需配置新型储能电站。加快推动分布式新能源、微电网配置新型储能电站,推动工业园区、商业楼宇开展冷、热、电、储综合能源服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
5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广西新型储能发展规划(2023—2030年)》的通知。《规划》指出,加快推进南宁横州、崇左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以及桂林、贵港覃塘、梧州藤县等多能互补一体化项目配套储能设施建设。结合北部湾海上风电基地大规模开发,开展海上风电配置新型储能研究。鼓励结合整县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分散式风电建设配置新型储能设施。

5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委发布《关于申报2023年陆上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的通知》,对于新增的新能源项目调峰资源配置要求如下:项目需承诺配建一定比例储能设施或购买相应比例的共享储能服务。

其中陆上风电和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配置比例分别为20%和 10%。新型储能主要设备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有效运行年限不低于 10 年,原则上额定功率下连续充放电时间不低于 2小时,交流侧效率不低于 85%放电深度不低于 90%电站可用率不低于 90%,充放电次数不低于 6000 次。储能设施须与发电项目同步投运,购买共享储能服务的,服务时间从项目并网之日计起。

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广西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发展试点建设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意见提出,储能配置规模应结合一体化项目内部电气特性和新能源消纳利用要求等条件确定,原则上一体化项目风光新能源储能配置应不低于总装机容量的15%、时长2小时,并能满足削减一体化项目5%高峰用电负荷的要求。一体化项目综合储能设施及可调节、可中断负荷等配套调节能力应不低于整体用电侧负荷的20%、时长2小时。

广西梧州

2022年1月28日,广西梧州发布《关于规范我市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文件,其中提到,新增风电光伏项目配备不少于10%容量储能项目,提高电网调峰调频能力。要求风电光伏项目开发企业应提高项目设备先进性、储能设施、配套产业落地等方面能力。

福建省
2022年10月19日,福建省发改委下发《关于公布2022年集中式光伏电站试点项目名单的通知》,对于新增的新能源项目调峰资源配置要求如下:试点项目必须同步配套建成投产不小于项目规模10%(时长不低于2小时)的电化学储能设施。储能设施未按要求与试点项目同步建成投产的,配建要求提高至不小于项目规模15%(时长不低于4小时)。

海南省

21年发布的《关于开展2021年度海南省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工作的通知》明确,每个申报项目规模不得超过10万千瓦,且同步配套建设备案规模10%的储能装置。

22年1月6日,海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2022年度海南省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单个申报项目规模不得超过10万千瓦,且同步配套建设不低于10%的储能装置。

22年4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中提到,技术方案中按照25%,2个小时配置电化学储能得10分。按照20%,2个小时配置电化学储能得5分。按照15%,2个小时配置电化学储能不得分。

甘肃省
2021年5月28日发布的《关于“十四五”第一批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容:河西地区(酒泉、嘉峪关、金昌、张掖、武威)最低按电站装机容量的10%配置,其他地区最低按电站装机容量的5%配置,储能设施连续储能时长均不低于2小时,储能电池等设备满足行业相关标准。

2021年11月19日,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嘉峪关市新能源项目指标配置指导意见》,要求申报项目储能系统要求,储能规模不低于项目规模的20%*2h。

2022年12月9日,甘肃省定西市发改委发《定西市“十四五”第二批风光电项目竞争性配置公告》,储能系统要求:项目新增储能不低于项目规模的15%,储能设施要求连续储能时长均不低于2小时,鼓励选择效率更好的集中式电网侧储能方式。

2022年11月22日,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发布《平凉市“十四五”第二批风光电项目竞争性配置公告》,项目新增储能不低于项目规模的15%,储能放电时长不小于2小时,鼓励选择效率更好的集中式电网侧储能方式。储能比例达不到最低要求的,不得参与本次竞配。

安徽省
2022年6月20日,安徽省能源局正式下发了《关于2022年第一批次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全省共下发2GW光伏项目、1GW风电项目。其中,光伏项目配置13%左右、2小时的储能,共253.7MW;风电项目配置27%左右、2小时的储能,共265.3MW;
2022年9月9日,安徽省能源局下发了《关于开展2022年第二批次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规模竞争性配置工作的通知》,对于储能配置要求如下:
(1)企业可通过自建、合建共享或者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配置电化学储能,电化学储能电站按照国家和省能源局要求建设。(2)自建储能电站须不迟于发电项目投运。合建共享或者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配置储能的按照省能源局关于独立储能建设有关要求执行。(3)电化学储能电站连续储能时长 2 小时,其他参数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江西省
2023年4月13日,江西省能源局下发《关于做好2023年风电、光伏发电竞争优选工作的通知》,对于新增的新能源项目调峰资源配置要求如下:
优先支持煤电和新能源联营项目(含火电灵活性改造)和已建设的“新能源+储煤”项目。
申报竞争优选的项目应同步落实调峰能力 (火电灵活性改造,10%、2小时储能等)。需要新建接网工程的项目,其接网工程应已纳入江西省电网发展规划项目库。

青海省
2022年10月11日,青海省能源局发布《2022年青海省新能源开发建设方案》,下发新能源项目共5类,规模合计1455.8万千瓦。其中:国家第二批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配置20%*4小时储能;增量混改、普通市场化项目:配置15%*4小时储能。

陕西省
2023年5月,陕西省下发的《陕西省2023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保障性并网规模竞争性配置办法》中,未要求新增新能源项目配置储能。

内蒙古自治区
2022年3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意见指出:
新建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配建储能规模原则上不低于新能源项目装机容量的15%,储能时长4小时以上;新建保障性并网新能源项目,配建储能规模原则上不低于新能源项目装机容量的15%,储能时长2小时以上。

西藏自治区
2023年5月18日,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印发《2023 年⻛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对于新增的新能源项目调峰资源配置要求如下:
保障性并网光伏+储能项目,配置储能规模不低于光伏装机容量的 20%,储能时长不低于4小时,并按要求加装构网型装置。

云南省
2023年3月23日,云南省发改委、云南省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行为加快光伏发电发展的通知》,《通知》通知提出:
按照2023—2025年每年建设规模不小于1500万千瓦,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于每年年底前印发下一年年度建设方案。
光伏项目按照装机的10%配置调节资源,可通过自建新型储能设施、购买共享储能服务和购买燃煤发电系统调节服务等方式实现。云南之前的文件中曾明确220元/kW*年的煤电调节租金。

贵州省
2023年4月,贵州能源局分两批下达30.4GW风光项目名单。下发文件中未明确要求新能源项目配置储能。然而,
2023年7月6日,贵州省能源局、发改委下发《关于开展我省2023年独立储能示范项目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
示范项目可按装机容量的1.4倍向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提供租赁服务,价格为150-200元/千瓦时,鼓励签订5年及以上的中长期容量租赁协议或合同。

辽宁省
2021年7月16日,辽宁省发改委发布省风电项目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稿),其中指出:本次新增风电项目1220万千瓦,全部用于支持无补贴风电项目建设,作为保障性规模,由电网企业实行保障性并网。煤电关停企业等容量替代建设风电项目(以下简称等容量替代项目),不受总规模限制,不兼得1.5倍容量光伏替代政策。《意见稿》明确优先支持具备以下三种条件的项目:
一是在辽宁省有一定的调峰调频能力;
二是承诺配套储能设施10%以上;
三是具备源网荷储、多能互补条件。

2022年5月13日,辽宁省发布《2022年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稿)》,优先鼓励承诺按照建设光伏功率15%的挂钩比例(时长3小时以上)配套安全高效储能(含储热)设施,并按照共享储能方式建设。

原标题:又一地明确强配储能,附21省区光伏配储最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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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光伏产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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