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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要求光伏扶贫实施方案未经国家批复,不得实施!
日期:2016-07-03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july07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印发光伏发电扶贫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及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相关分支机构,省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能源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国务院扶贫办行政人事司关于印发光伏发电扶贫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6〕280号)转发你们。同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实施光伏扶贫工程,是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及我省确定的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两个精准”基本方略的有效探索。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高度重视,将光伏扶贫作为脱贫攻坚的重要途径,结合各地实际,按照产业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的思路和要求,创新项目开发模式、运维管理模式、收益分配模式,统筹规划,整体推进,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增添新的力量。

二、国家确定我省台前县作为光伏扶贫工程重点实施范围,台前县已按照国家光伏发电扶贫实施 方案编制大纲形成了《河南省台前县光伏发电扶贫实施方案》,近期即上报国家。请濮阳市发展改革委、扶贫办,会同当地国土、林业、农业等有关部门及有关金融、电网企业,按照国家文件确定的各部门职责和相关要求,继续指导台前县,对上报方案继续进行完善,争取国家能源局及国务院扶贫办及时批复。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光伏扶贫规划编制及申报、项目信息系统填报及管理、并网运行监督等。扶贫部门负责确定光伏扶贫对象范围,建立光伏扶贫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和收入分配管理制度。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及其各级分支机构为光伏扶贫工程提供优惠贷款,推动形成“财政+金融”联动的光伏扶贫开发机制。请协调地方国土、林业、农业部门及电网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项政策落实工作。

三、除台前县外其他市、县,可根据自身资源条件等实际情况,参照本文件要求及实施方案编制办法、申报程序,以县为单位申请开展光伏扶贫试点工作,项目实施方案应经所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初审后,于6月底前报送我委及省扶贫办。实施方案未经国家批复,不得实施,对于擅自施工项目,风险由企业及地方政府承担。

联系人: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牛亚南 0371-69691179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苗中华 0371-65919552

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 彭 鑫 0371-66000568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 周金理 0371-65830528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

201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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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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