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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光伏项目开发建设指南
日期:2016-04-14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yry125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二、电价及补贴政策

1、国家政策


我国发展太阳能光伏以来,光伏电价进行了多次调整,目前我国光伏上网标杆电价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44号)(以下简称3044号文)确定的。根据该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备案并纳入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2016年以前备案并纳入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但于2016年6月30日以前仍未全部投运的,执行2016年上网标杆电价,2016年以前备案并在2016年6月30日以前全部投运的项目,上网电价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文中的价格执行。

此外国家给予分布式光伏项目补贴,补贴电价政策是根据2013年8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确定的。

光伏电站:根据各地太阳能资源条件和建设成本,将全国分为三类太阳能资源区,自2016年起逐步下调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

分布式光伏: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下同),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由电网企业转付;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根据2014年9月2日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和3044号文,国家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比如大型公建、农业设施等,并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在国家补贴基础上制定配套财政补贴政策,同时对分布式光伏发电提出了新的模式:利用建筑屋顶及附属场地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备案时可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中的一种模式。“全额上网”项目的全部发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收购。已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执行的项目,在用电负荷显著减少(含消失)或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允许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项目单位要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备案,与电网企业签订新的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电网企业负责向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申请补贴目录变更。选择“全额上网”模式,项目单位要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备案,并不得再变更回“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在地面或利用农业大棚等无电力消费设施建设、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东北地区66千伏及以下)、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的光伏电站项目,纳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指标管理,执行当地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
 
2、内蒙古地方政策

内蒙古目前没有针对光伏项目的单独补贴电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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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计鹏新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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