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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办法给新能源发电企业将构成重大利好
日期:2016-03-29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eva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3月2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全文(下称“《保障性收购办法》”),明确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保障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目标的实现,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

光伏企业人士看来,该文件对于新能源发电企业将构成重大利好,也将增强新能源电站投资者的信心。

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是指电网企业(含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国家确定的上网标杆电价和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结合市场竞争机制,通过落实优先发电制度,在确保供电安全的前提下,全额收购规划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保障性收购办法》提出,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年发电量分为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和市场交易电量部分。其中,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通过优先安排年度发电计划、与电网公司签订优先发电合同(实物合同或差价合同)保障全额按标杆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保障性收购电量范围内的限电补偿费用标准按项目所在地对应的最新可再生能源上网标杆电价或核定电价执行。

市场交易电量部分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参与市场竞争方式获得发电合同,电网企业按照优先调度原则执行发电合同。鼓励超出保障性收购电量范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参与各种形式的电力市场交易。

而水力发电将根据国家确定的上网标杆电价(或核定的电站上网电价)和设计平均利用小时数,通过落实长期购售电协议、优先安排年度发电计划和参与现货市场交易等多种形式,落实优先发电制度和全额保障性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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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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