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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电站转让必读:国家能源局新能源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监管报告
日期:2016-01-29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chenyumeng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光伏、风电项目路条倒卖已经被国家能源局和各省、市发改委所明令禁止,但电站建成后的股权转让是正常的商业行为。2014年国家能源局下发了《关于开展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能监管[2014]450号),并于当年10月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专项监管工作。各地陆续在2015年完成了相关的监管工作。

根据相关专项监管工作情况,国家能源局编制了《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监管报告(新能源部分)》,详细披露了近年新能源项目投资开发中出现的涉嫌违法违规以及不规范行为,并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第1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提出了以下限制严肃整改意见:

一、对于《监管报告》中披露问题的地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按照“谁核准(备案)、谁负责、谁处理”的原则,责令相关投资主体限期严肃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要采取公开通报、暂停或取消相应项目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行政处罚以及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等多种方式,依法从重从快处理,确保发现问题得到及时、全面、彻底整改落实。

二、对于专项监管工作中遗漏未报或者暂未发现类似问题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引以为戒,切实加强新能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的监管工作,认真按照《监管报告》中监管意见的要求,依法严肃处理遗漏未报及新发现问题,有效维护新能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

三、请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分管副秘书长专题汇报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专项监管工作(新能源部分)有关情况和工作要求。同时,要认真跟踪《监管报告》中披露问题及遗漏未报和新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做好督促落实工作,并于2015年11月30日前,向国家能源局专题报告所在地区全部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情况。

在国家能源局在给各地发改委及能源监管部门下发的通知中,附录了相关的问题项目列表。

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监管报告
(新能源部分)

一、基本情况


总体上看,近年来国家能源局及地方能源局主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建立了涵盖新能源规划、核准、建设、并网等全产业链的行业管理体系,保持了新能源的建设节奏,规范了新能源投资开发秩序。

到2014年底,风电并网装机容量达到9637万千瓦,光伏发电并网装机容量达到2805万千瓦,生物质发电并网装机容量达到950万千瓦。同时,各级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要求,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措施,规范投资开发秩序,提高项目核准(备案)效率,调动了各类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各类投资主体积极响应,加大了新能源的投资开发力度,推动了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的健康快速发展。

但是,部分地区在新能源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环节也出现了资源配置不公正、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扰乱了新能源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此次专项监管核查2007年8月至2014年9月期间项目2071个,发现新能源电源项目投资开发方面的问题项目103个,占核查总数的4.97%。其中:倒卖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批复文件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项目5个,装机容量391.4兆瓦;倒卖项目核准(备案)文件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项目9个,装机容量834.5兆瓦;擅自变更重大事项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项目38个,装机容量1138.5兆瓦;未核准(备案)先行建设的问题项目44个,装机容量921.8兆瓦;已核准未建设的问题项目7个,装机容量268.5兆瓦。

二、主要问题

(一)存在倒卖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批复文件(俗称“路条”)的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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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光伏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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