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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两个涉电地方性法规修订颁布!引导供电企业等主体开展储能设施建设
日期:2023-04-18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sy_chenglingya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4月17日,甘肃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甘肃省供用电条例》和《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

据了解,较2006年、2012年颁布实施的两部《条例》,新颁布的《条例》在立法理念、业务领域、主体权责和安全管理方面都发生了质的变化。业务领域上,适当超前,对新能源并网、分布式电源、储能建设等新业务领域作出规定。

《甘肃省供用电条例》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能部门保障电力供应职责,要求政府部门完善需求侧响应政策,鼓励电力市场主体主动参与需求侧响应,提升用户精细化用电水平,缓解电力系统调峰压力,保障全省电力电量平衡;要求政府部门根据电力供需形势和用户重要等级,会同供电企业编制负荷管理方案和事故限电序位表,保障重要用户用电安全,增强电力系统抗风险能力;要求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根据电力管理部门的通知执行负荷管理方案,通过错峰、避峰、限电、停电等方式科学调度用电,达到降低电网负荷、削峰填谷的作用,有效确保电网平稳运行;明确政府部门应当完善储能建设政策,引导供电企业、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及其他社会主体开展储能设施建设,推进新能源与储能或者其他调节性电源互补协同发展,增强电力系统综合调节能力,有效提升大电网故障应对能力,保障供电可靠性。

《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强化了政府管理部门对保障电网安全运行的职责。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辖区内的电网建设与保护工作的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网设施保护区进行公告,并按照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网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明确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密集输电通道保护联合防控机制、电力线路走廊火灾应急和森林草原火情预警联动机制。这些规定,对于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落实政府部门职责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本次修订的《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紧密衔接上位法,共用9个条文,对危害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轻质物体产权人或管理人的加固清理责任、规定范围内进行的爆破作业的防护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针对甘肃省特高压输电线路建设实践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填补了“密集输电通道”立法空白,要求将密集输电通道保护工作纳入县级以上本地公共安全管理。 

原标题:甘肃两个涉电地方性法规修订颁布!引导供电企业等主体开展储能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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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极星储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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