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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电改 新动向丨售电公司是否该拥有结算权?
日期:2023-04-17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sy_chenglingya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售电公司结算权的归属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售电公司没有自主结算权,就没有创造力,难以发挥主观能动性。

“电改8年来,我国电力市场活力不断被激发,成效显著,但售电公司结算权的归属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售电公司没有自主结算权,就没有创造力,难以发挥主观能动性。”近日,某售电行业人士告诉记者,我国电力市场中的结算权归属于电网企业,由电网企业向发电侧和用户提供电费结算服务。他认为,如此一来,售电公司的经营空间和活力都受到了挤压,不能真正发挥出活跃度。

记者了解到,自2015年新一轮电改以来,不同背景、不同资本构成的售电公司纷纷成立。随着电改逐步转向深水区,售电公司在分化、淘汰、改革中也从单纯“赚价差”的盈利模式逐渐转变为贴近用户提供各类综合能源增值服务。作为电力交易中的重要环节,售电公司作为独立市场主体进行结算、开展售电业务的责权利尚待明晰。

自电改初期以来,售电公司结算权问题便不断被行业讨论。结算权对售电公司而言为何如此重要?现阶段,我国售电侧是否具备了拥有结算权的条件?记者由此展开了采访。

电改初期的权宜之计

已阻碍现阶段发展


记者了解到,售电公司结算权归电网企业是电改初期的“权宜之计”。

为贯彻落实“电改9号文”,其配套文件《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指出,“在交易机构组建初期,可在交易机构出具凭证的基础上,保持电网企业提供电费结算服务的方式不变”;此外,电网企业要“承担市场主体的电费结算责任,保障交易资金安全”。

某售电公司负责人王某指出,电改初期大批售电公司涌入市场,在没有充分时间和市场环境来培养足够专业的售电公司的情况下,有相当数量的售电公司水平较差,在法务、精算、风控等重要环节都有所欠缺,也缺乏对市场的深入了解。“一旦全面放开结算权,很可能使售电市场产生一夜暴富和批量倒闭触发保函共存的情况,引发监管风险。”

九州能源董事长张传名说:“从发电侧和用户侧看,两者向电网企业收费和缴费会觉得更有保障。同时,售电结算营收也是支撑电网营收的重要部分。”

与此同时,某地国网综合能源服务公司人员也向记者分析,结算权归属电网企业更加规范,可以降低部分售电公司利用信息不对等“坑”用户的情况,统一的合同文本也能使专业化程度不高的用户有效比较电价。有业内人士坦言:“市场中曾出现过因售电公司没有商业信誉和契约精神、依靠结算权乱解释并执行合同,甚至签订阴阳合同来哄抬价格导致市场混乱的情形,进而产生大量投诉、诉讼甚至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监管部门对因结算权造成的混乱心有余悸,因此将结算权收归电网以换取改革过程中的平稳。”

王某指出:“现阶段各地仍延续改革初期的方式,导致改革停滞,现货推进缓慢等问题。同时,这也造成了电力批发侧已市场化、但零售侧仍在电网原有框架下的不平衡局面。如此一来,不仅批发侧的价格信号不能完整地传导至零售侧,反而因为零售侧没有做到实质性改革而拖累了批发侧,使其沦为毫无技术水平的价格战。”

拥有结算权才能体现出

市场主体身份


业内人士均认为,将结算权归还售电侧是大势所趋,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电改的彻底性。电力市场的改革目标是“管住中间,放开两头”,一位参与国内首批电改的人士向记者指出,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完整性是一个有效市场的前提。“从改革的目标看,零售市场是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之间的电量买卖市场,从售电合同内容上也能明确,电能量电费的结算是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之间的合同电费,属售电公司的权利义务。”

因此,“放开两头”就是要提高发电方、售电方、用电方的市场化程度,实现更充分的竞争。“管住中间”,形象地讲,就是要让输配电网成为“高速公路”,用户只需向电网交“过路费”。而这就需要打开并理顺配用电环节,引入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手段调节和优化效率及公平问题。

“比如,工商企业的用电情况较为复杂,电网企业在其能效管理方面可能无法完全服务到位,而由专业售电公司逐渐通过竞争释放工商企业这部分能效,并通过市场化价格促进企业更合理用电,可引导客户优化用电曲线,实现错峰用电削峰填谷,最终达到提高整个社会能源利用效率的效果。”上述电改人士指出。

售电公司既然是独立经营主体,就必须拥有自主结算收取电费的权利。“不收电费的售电公司就只是中介公司皮包公司,没有创新服务驱动力。现在的情况是,售电公司想要参与电力市场中现货、期货等十几种交易品种,却没有现金流,定位十分尴尬。”上述电改人士进一步分析称。

在张传名看来,售电公司的结算权影响着各种综合能源服务的开展以及各类灵活套餐的研发。“结算权一旦放开,售电市场会有很多活跃的玩法,售电公司可根据市场实际变化设计出符合市场需求的套餐,助力市场多样性,避免售电沦为纯粹的价格战。还可以结合金融工具,利用灵活的现金流拓展更多样的增值服务,如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能源服务、金融辅助服务等。”

“此外,在政策和市场发生剧烈调整时,售电公司可以快速采用双边协商等手段解决长期合同与新规则的衔接合规问题,以及处理长期合同和短期波动之间的问题,避免不可抗力造成长期影响。”王某指出。

推动结算权放还

首先需要完善规则


电改人士认为,现阶段电力市场发展已经稳定,结算权放开时机或已成熟。

与此同时,结算权放还售电公司也能够反向提高售电公司的入门门槛。“拥有结算权后,市场中的售电公司会加速分化。有能力有资质的售电公司会越做越好,没有资质的售电公司会被加速淘汰。”上述电改人士说。

那么,售电公司要拥有结算权,需要什么样的条件?据王某分析,首先,售电公司的专业化程度需要提升,要具备风控能力,并能够合理设计对市场有益的套餐。其次,市场规范化程度也需进一步提升,要严格监管和有效打击部分售电公司乱解释、乱执行的行为,使结算环节高效和规范。此外,改革,尤其是零售侧的改革仍需进一步推进,消除零售侧的不平衡资金;同时,加快推动现货改革,加快锻炼培养成熟的市场主体。

而在售电从业人士看来,结算权归还售电公司的核心问题在于用户电费的缴纳能否保证和售电公司能否正常运营,这些都需要配套相关措施。

“遇到用户拖欠电费时,电网企业有拉闸停电、收取滞纳金等手段,若未来售电公司负责结算,就要把这部分规则设置好,以维持原有的电费缴纳效果。售电公司的资金监管则需要电力监管部门出台足够的风控手段,比如缴纳保证金、日常交易风控监管、月度结算资金监管、加入第三方结算机构等。为了避免没有实力的售电公司在履约期间携款跑路,可以规定结算周期完成之前不能取出电费,以此加以防范。”张传名建议。 

原标题:新电改 新动向丨售电公司是否该拥有结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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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能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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