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描关注微信
知识库 培训 招聘 项目 政策 | 推荐供应商 企业培训证书 | 系统集成/安装 光伏组件/发电板 光伏逆变器 光伏支架 光伏应用产品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市场 » 正文
 
云南:每年规划不小于15GW的光伏年度建设方案,配套电力工程可由业主代建,电网企业回收
日期:2023-03-27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sy_sunmengqia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获悉,3月23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能源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行为加快光伏发电发展的通知》。

《通知》从资源排查、项目谋划、业主优选、备案建设、投产并网、退出回收、优化服务和监督管理等8个方面,对光伏资源开发进行全生命周期规范管理。

《通知》指出建立光伏资源“一张图”、“一个库”。按照2023—2025年每年建设规模不小于1500万千瓦,对省级项目库的项目进行建设时序排序,提出光伏年度建设方案。

《通知》强调明确开工时限投产时限,列入年度建设方案的项目,完成备案后2个月内应实现开工,自开工之日起1年内应具备全容量并网条件。对于备案未开工项目,由州(市)按规定收回光伏资源项目开发权,原备案机关取消备案。

在配套工程建设方面,《通知》指出发电企业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工程。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外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对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与新能源建设项目业主协商同意后,由项目业主代建,并在光伏电站并网发电之日起1年内由电网企业回购。

此外,《通知》还特别强调州(市)要积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不得在用林、用地等审批环节设置不合规前置条件,不得以资源出让、缴纳保证金诚意金、收益留存、企业援建等名义增加非建设成本。

文件原文及官方解读如下: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能源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行为加快光伏发电发展的通知

云发改能源〔2023〕264号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光伏资源开发行为,推动光伏发电项目有序开发、加快投产,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光伏发电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22〕16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光伏资源“一张图”、“一个库”。各州(市)根据新的“三区三线”和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开展光伏发电资源的全面排查,统筹资源条件、电力供需、生态环境保护、要素保障等因素,经州(市)要素保障部门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由州(市)人民政府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按照应统尽统的原则汇总形成全省光伏资源分布“一张图”。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等,从要素保障、落实并网条件等方面对光伏资源分布“一张图”进行会审,按照“集中连片、整体推进、经济可行”的原则提出项目,纳入省级项目库统一管理。电网企业对“十四五”拟建、在建项目于1个月内完成入库项目接入系统方案规划。省级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每半年组织州(市)调整一次,电网企业同步完成接入系统规划调整。不在省级项目库的项目不得纳入年度建设规模。

二、制定年度建设方案。省能源局会同各州、市根据项目成熟度和接网条件,按照2023—2025年每年建设规模不小于1500万千瓦,对省级项目库的项目进行建设时序排序,提出光伏年度建设方案,充分征求云南电网公司意见,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于每年年底前印发下一年年度建设方案,未纳入年度方案的项目当年不得开发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不实行年度建设规模管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加快推进建设。

三、规范资源配置程序。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统筹配置全省光伏资源,州(市)按照集中连片开发、优先以资源带动发展、坚持市场化配置资源的原则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年度建设方案印发后2个月内,州(市)人民政府结合自身资源禀赋、招商引资需要,组织编制开发方案(包含组织形式、企业基本条件和优选评审参数等),坚决防止挑肥拣瘦、小而散、遍地开花式开发。开发方案报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开展项目业主确定工作。项目业主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州(市)与项目业主签订投资开发协议,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备案,投资开发协议必须明确开工时限、投产时限和回收机制;对本通知印发前已签订投资开发协议的项目,缺失上述内容的,由州(市)人民政府与项目业主协商签订补充条款。项目业主1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

四、明确项目开工投产时限。列入年度建设方案的项目,完成备案后2个月内应实现开工(办理用林用地、环保水保、接入系统审批等开工前期手续的时间可剔除,剔除时间最长不超过2个月),原则上开工后8个月内应具备投产条件,自开工之日起1年内应具备全容量并网条件。

五、完善项目退出回收机制。因项目业主自身原因逾期未开工的,由项目所在州(市)能源主管部门责令项目业主限期整改,整改期不得超过1个月,期满仍未开工建设的,由州(市)按规定收回光伏资源项目开发权,原备案机关取消备案。收回开发权和取消备案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组织州(市)研究,州(市)按程序重新进行配置。因项目业主自身原因逾期未按投资协议建成的,由项目所在州(市)能源主管部门责令项目业主限期整改,整改期不得超过3个月,期满仍未建成的,根据投资开发协议约定实施退出,由当地政府部门组织有意向的企业承接该项目,企业双方对前期开发成本、已形成的固定资产等协商受让费用,原开发建设企业相关损失由该企业自行承担。被收回开发权的企业,不得参加全省下一年度光伏资源开发建设。

六、加强配套工程建设。光伏发电本体和配套送出工程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营。发电企业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工程。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外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对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与新能源建设项目业主协商同意后,由项目业主代建,并在光伏电站并网发电之日起1年内由电网企业回购。多家企业共建的配套送出工程,建设成本由建设各方协商确定。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装机的10%配置调节资源,可通过自建新型储能设施、购买共享储能服务和购买燃煤发电系统调节服务等方式实现。

七、优化接网服务和审批流程。纳入年度建设方案的项目,电网企业应及时办理电网接入手续,按照年度建设方案和动态调整的省级项目库,进一步优化光伏电站项目接网服务和审核程序。收到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报告评审申请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受理给予书面回复,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已经受理。受理接入系统设计报告评审申请后,以110千伏—220千伏接入的集中式光伏3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的集中式光伏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电网企业在电源企业提交并网协议、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等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与电源企业签订三个协议(合同)。

八、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要落实项目属地监管责任,建立项目月调度机制,重点调度项目要素保障、工程建设、投资完成、接网消纳等情况,采取在线监测、项目调度和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各州(市)能源主管部门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调度情况报送省能源局,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州(市)要积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不得在用林、用地等审批环节设置不合规前置条件,不得以资源出让、缴纳保证金诚意金、收益留存、企业援建等名义增加非建设成本。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对投资协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对执行不力的州、市、县、区进行通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能源局

2023年3月22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行为加快光伏发电发展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能源局印发了《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行为加快光伏发电发展的通知》(云发改能源〔2023〕264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便于公众了解《通知》相关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编制背景

2022年3月份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光伏发电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22〕16号),全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接网和消纳进度明显加快,有力支撑了我省电力保供和绿色能源强省建设。为进一步规范光伏资源开发资源竞配、加强要素保障、协调推进源网工程同步建设、建立退出回收和监督管理机制,调动各方工作积极性,形成资源开发合力,推动光伏资源规模化高效开发利用,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能源局起草了《通知》,经多轮征求省直部门、州(市)、电网和发电企业意见后,形成《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四)《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光伏发电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三、目的意义


考虑以问题为导向,对光伏资源开发进行全过程、闭环式管理,达到进一步规范开发行为,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快建设投产,保障全省能源安全的目的。

四、主要内容

《通知》从资源排查、项目谋划、业主优选、备案建设、投产并网、退出回收、优化服务和监督管理等8个方面,对光伏资源开发进行全生命周期规范管理。

(一)根据新“三区三线”和最新要素管理政策梳理报送具备开发条件的光伏项目,完善全省光伏资源分布“一张图”,省级要素保障部门提前介入,从用地、用林、落实并网条件等方面共同审核并筛选建立省级项目库,搭建形成省级统一动态管理的“一个库”,指导州(市)实施,确保项目落地。不在省级项目库的项目不得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省级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每半年组织州(市)调整一次,电网企业同步完成接入系统规划调整。电网企业对“十四五”拟建、在建项目于1个月内完成入库项目接入系统方案规划。

(二)省能源局会同各州(市)根据项目成熟度和接网条件,按照2023—2025年每年建设规模不小于1500万千瓦,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于每年年底前印发下一年年度建设方案。

(三)明确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统筹配置全省光伏资源,州(市)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州(市)开发方案在年度建设方案印发后2个月内完成,须报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审查通过后按程序开展项目业主确定工作、投资协议签订和办理备案手续。投资开发协议必须明确开工时限、投产时限和收回机制。

(四)列入年度建设方案的项目,项目业主完成备案后2个月内(剔除开工前置手续办理时间)应实现开工,原则上开工后8个月内应具备投产条件,1年内应具备全容量并网条件。

(五)因项目业主自身原因逾期未开工的,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未开工建设的,由州(市)按规定收回光伏资源项目开发权,取消备案。收回开发权和取消备案的项目由州(市)按程序重新进行配置。因项目业主自身原因逾期未按投资协议建成的,限期整改。期满仍未建成的,根据投资开发协议约定实施退出,由当地政府部门组织有意向的企业承接该项目,企业双方对前期开发成本、已形成的固定资产等协商受让费用,原开发建设企业相关损失由该企业自行承担。被收回开发权的企业,不得参加下一年我省光伏资源开发建设。

(六)光伏发电本体和配套送出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营。电网企业建设确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经电网企业与新能源建设项目业主协商一致后,由项目业主代建并在光伏电站并网发电之日起1年内由电网企业回购。光伏项目按照装机的10%配置调节资源,可通过自建新型储能设施、购买共享储能服务和购买燃煤发电系统调节服务等方式实现。

(七)优化接网服务。要求电网企业优化接网服务和审批流程,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

(八)不得在用林、用地等审批环节设置不合规前置条件,不得以资源出让、缴纳保证金诚意金、收益留存、企业援建等名义增加非建设成本。要求各县(区、市)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落实项目属地监管责任,建立月调度机制,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原标题:云南:每年规划不小于15GW的光伏年度建设方案,配套电力工程可由业主代建,电网企业回收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阳光工匠光伏网】官方微信
投稿热线:0519-69813790 ;投稿邮箱:edit@www.whereislife.com ;
投稿QQ:76093886 ;投稿微信:yggj2007
来源:国际能源网/光伏头条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图文新闻
 
热点新闻
 
 
论坛热帖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会员服务 | 企业名录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苏ICP备080056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