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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仁贤两会建议:关于适度支持水面光伏发展的建议
日期:2023-03-09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wangxin_yjm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水面光伏土地占用少、发电量高、宜与渔业产业相结合,具备规模化开发潜力,目前已成为地面、屋面应用的重要补充。全球水面光伏产业已进入快速发展期,据机构预测,全球水面光伏需求量将以年均22%的速度增长,2030年水面光伏年新增装机量将超30GW。我国内陆水域面积约1750万公顷,水面光伏电站作为因地制宜创新发展的“光伏+”典型模式,发展前景巨大。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水面光伏总装机容量最高的国家,且水面光伏产业链持续优化,创新应用案例及解决方案不断涌现,浮体、锚固、消浪等水面光伏产品和技术创新位居国际前列,水面光伏设施的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2022年5月,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规定“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这给我国水面光伏发展带来了较大影响。部分省市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将原符合规定的项目整改或拆除,有些地方甚至不予审批所有涉水光伏项目。粗略估计,超1000万千瓦已建水面光伏电站将受影响,超5000万千瓦已纳入建设规模和拟建的水面光伏项目将无法实施。

目前已有多国机构研究表明,合理、适度排布建设的水面光伏电站不仅不会造成环境、水质、防洪等影响,而且可以保护河岸植被。2021年《国际低碳技术杂志》刊发报告,对不同场景下不同水质进行的研究与监测,均显示水面光伏电站对水质无不利影响,光伏组件覆盖在水面上,可减少水面蒸发量,降低水温,抑制藻类繁殖。水面光伏电站作为构筑物,在设计建设时严格遵守防洪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满足相应重现期最高洪水位以上500mm的安全超高,在预留放水涵、溢洪道等设施安全距离的同时,充分考虑结构稳固性,保证桩基不倾倒;漂浮式光伏电站压缩水流使水位壅高的幅度非常微小且发生在局部,对水域流态干扰较小。此外,水面光伏电站建设还需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标准与要求,经水土保持方案评价、环境影响评价、防洪大堤影响分析、水利工程影响分析、防汛抢险影响分析等多维度论证,且受各级主管部门监管。

我国新能源基地规划主要集中于西北部地区,通过特高压等外送通道送至中东部地区。但目前外送通道建设量不足、利用率低,远距离资源配置成本高,且若中东部地区大规模依赖西北部基地远距离输送绿电,对当地电网也将造成冲击。“双碳”战略下,中东部地区本地新能源规划建设规模仍然巨大。随着地面用地政策收紧,适宜户用及工商业分布式开发的屋顶资源趋于紧张,中东部地区在有限的资源下提高绿电自给率的压力日益突出。

因此,建议合理利用我国中东部地区丰富的水域资源,适度支持水面光伏发展:

1.建议在政策上不“一刀切”禁止河湖水域内建设光伏项目,依法依规进行分类处理。针对目前已建成的水面光伏项目,若已完成防洪批复、环评批复等合规手续,允许项目保留;针对未来新增建设的水面光伏项目,统筹安全和发展,严格评估,充分论证,符合规定的应充分鼓励发展。

2.针对未来新增水面光伏项目,尽快界定合规项目认定要求。建立明确的设计建设运维标准体系,客观评估水面光伏项目建设条件,在不影响行洪、供水及生态安全的前提下,由各级地方政府科学论证,严格审批。

原标题:曹仁贤两会建议:关于适度支持水面光伏发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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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阳光工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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