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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办发〔2015〕138号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日期:2015-12-29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eva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5〕13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森林资源,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

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迅、能源基地、国家电网、油气管网等基础设施项目,科技、教育、文化、卫生计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市政公用、乡村公路、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等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经营性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永久性使用林地;

各类工程施工临时用地、工程建设配套的取(弃)土场用地、工程勘查、地质勘查用地及其他确需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向被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使用林地的,不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四条

用地单位使用林地应支付的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规定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支付给被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用地单位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需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最新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和管理使用规定的标准,由林业部门负责预收。属于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盟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由盟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属于旗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由旗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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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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