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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政发〔2015〕100号 浙江泰顺县《加快光伏发电推广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日期:2015-10-14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linpher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加快光伏发电推广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优化能源结构,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3〕75号)要求,现就推进我县加快光伏推广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廊桥国家公园”建设总体要求,坚持整体规划、科学布局、示范先行的原则,以光伏发电推广应用为抓手,不断完善规划、政策、标准、宣传四大支撑体系,实施分布式光伏屋顶、光伏地面电站、光伏照明、光伏下乡等工程,建立健全光伏应用项目、政策良性互动机制,不断提升光伏发电应用规模,实现我县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力争到2018年全县光伏推广应用(发电)装机总容量达到20兆瓦以上。

二、光伏应用重点领域

(一)重点推进屋顶发电。鼓励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的方式,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优先在工业厂房、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会展场馆、体育场馆等建筑屋顶建设规模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和城乡居民住宅等建筑屋顶推广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二)有序发展地面电站。创新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积极推进村集体土地租赁等方式,在填埋场护坡、废弃矿山等难以开发土地,以及养殖水面等大型农业设施用地,按照特许经营等模式,建设单个项目容量不低于5兆瓦的大型光伏电站。综合利用效率不高的农用地鼓励发展农光互补项目,建设单个项目容量不低于10兆瓦的大型光伏电站。

(三)大力推进光伏照明。县城、中心镇、产业园区、旅游景区新建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的照明设施,以及具备条件的城镇道路交通信号灯,优先采用太阳能光伏照明系统,并对现有设施逐步进行改造。

(四)推进光伏建筑一体化。在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和旧建筑改造中统筹考虑光伏发电应用,新建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商业和公共建筑,要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结合“三改一拆”、下山搬迁等工作,开展城乡居民住宅光伏建筑一体化示范应用。

三、完善并网管理和服务

(一)加强配套电网建设。国网泰顺县供电公司要全力支持大型地面光伏发电项目配套电网建设,确保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同步并网。地面光伏发电项目接入公共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由光伏发电项目业主自行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分布式光伏发电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县供电公司投资建设。

(二)优化并网审批流程。国网泰顺县供电公司要简化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审批流程,明确申报材料内容和办理时限,并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电力机构,开通审批“绿色通道”。对家庭光伏发电系统实行一站式并网接入服务。国网泰顺县供电公司不同意光伏项目接入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三)完善并网运行服务。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余量上网部分全额收购,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国网泰顺县供电公司应创造条件,方便分布式光伏发电低压并网。国网泰顺县供电公司负责对光伏项目发电量和上网电量的计量和统计,及时转拨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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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泰顺县府及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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