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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建设〔2015〕[2015]207号 富阳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筑管理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5-10-08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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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建设〔2015〕[2015]207号 富阳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筑管理的实施意见》
 

2015年9月23日,杭州市富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富建设〔2015〕[2015]207号)文件。文件指出:为了进一步规范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管理,根据《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程〉的通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富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等规定,特提出实施意见,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文为该政策的详细内容:

一、加强监督管理

(一)凡新建建筑工程应用光伏发电项目要实行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规划审批、节能评审、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运行监督管理等环节上要加强管理和协调。

(二)在既有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光伏发电项目,必须由原设计单位进行建筑结构安全、建筑电气安全的复核,应满足光伏组件所在建筑部位的防火、防雷、防静电等相关功能要求和建筑节能要求。

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向区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核实该建筑的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等。

(三)安装光伏发电项目的建筑不应降低相邻建筑或建筑本身的建筑日照标准。

(四)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施工和检验(承试)按国家电力监管部门的要求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二、规范项目设计

(一)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应有专项设计或作为建筑电气工程设计的一部分。设计单位应取得建设部门颁发的相应级别的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设计资质,光伏组件的选型和设计应与建筑结合,在综合考虑发电效率、发电量、电气和结构安全、适用、美观的前提下,应优先选用光伏构件,并应与建筑模数相协调,满足安装、清洁、维护和局部更换的要求。

(二)在人员有可能接触或接近光伏系统的位置,应设置防触电警示标识。并网光伏系统应具有相应的并网保护功能,并应安装必要的计量装置。安装在建筑各部位的光伏组件,包括直接构成建筑围护结构的光伏构件,应具有带电警告标识及相应的电气安全防护措施,并应满足该部位的建筑围护、建筑节能、结构安全和电气安全要求。

(三)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应及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专项审查。如不符合要求,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修改直至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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