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宁夏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
为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中发〔2015〕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扎实做好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123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
在宁夏电网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转变政府对电网企业监管方式,健全对电网企业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形成保障电网安全运行、满足电力市场需要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
(二)原则
1.深化改革。输配电价形成机制要与电力体制改革相适应,有利于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
2.促进发展。输配电价应按合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引导电网企业合理投资,促进电网健康发展。
3.强化监管。建立对电网企业成本的约束与激励机制,促进电网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效率。
4.公平负担。输配电价应逐步反映各类用户、各电压等级输配电成本,利用价格信号引导用户合理使用电力资源,促进电力事业和国民经济的协调、健康发展。
5.积极稳妥。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既要大胆创新,又要循序渐进。妥善处理好改革对相关各方的影响,促进改革顺利实施。
二、输配电价核定办法
(一)输配电价核定范围为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全部共用网络输配电服务的价格。
(二)核价基础为国网宁夏电力公司的输配电资产和业务。
(三)输配电价实行事前监管,按成本加收益的监管方式确定,监管周期为三年。
(四)输配电价监管包括总收入监管与价格水平监管。总收入核定以有效资产为基础。有效资产指电网企业为提供输配电服务所必需的各项资产,不包括从电网企业分离出来的辅助性业务单位、多种经营企业及“三产”资产等。价格水平分电压等级核定,以各电压等级输配电的合理成本为基础。
(五)输配电价总水平等于输配电总准许收入除以总输配电量。
总收入的核定方法为:准许收入=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税金。其中:
1、准许成本由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构成。
折旧费是指电网企业按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核定的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和定价折旧率计提的费用。
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电网企业输配电业务正常运行的费用,包括材料费、修理费、职工薪酬和其他费用。
《宁夏回族自治区电网输配电准许成本核定办法》见附件。
2、准许收益等于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乘以加权平均资本收益率。
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是指由电网企业投资形成的、可获取投资收益的有效资产。用户或地方政府无偿移交等非电网企业投资形成的资产,不计提投资收益。具体项目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核定。
加权平均资本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其中:权益资本收益率按照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财政部公布的中国10年期国债收益率加1-3个百分点的投资机会损失确定,投资机会损失参考电网企业及当地电力行业实际运营情况确定;债务资本收益率参考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与电网企业实际融资结构和借款利率确定;资产负债率参照监管周期初始年前3年电网企业实际资产负债率平均值确定。
3、税金包括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六)宁夏电网输配电价分220/330千伏及以上、110千伏、35千伏、10千伏、不满1千伏五个电压等级制定。宁夏电力公司应逐步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电量、输配电损耗率等实行单独核算和计量。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价内税金分别在各电压等级上分摊。
(七)输配电价的核定需考虑不同电压等级或各类用户交叉补贴问题。在核定输配电价的同时,同步明确各电压等级承担(或者享受)的交叉补贴水平。在相关条件具备时,可在分电压等级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负荷特性对输配电成本的影响。
三、平衡账户
电网企业监管周期内输配电实际收入与准许收入之间的差额,通过设立平衡账户进行调节。多出部分进入平衡账户,不足部分由平衡账户弥补。
平衡账户设在宁夏电力公司,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商有关部门管理和调整,专项用于平衡输配电价水平和有关电价调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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