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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府厅字〔2015〕92号 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光伏发电应用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5-08-25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linpher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为贯彻落实国家光伏产业有关政策,推进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光伏发电应用工作。2015年8月1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各市、县(区)政府,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光伏发电应用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5〕92号文件。

通知在积极推广光伏发电应用、不断完善光伏应用服务体系和进一步强化光伏应用保障措施三方面做出明确和详细的规定:

一、积极推广光伏发电应用

(一)创新光伏发电综合利用模式。充分发挥我省电网接入和市场消纳优势,利用荒山荒地、滩涂、水面等未利用地及采矿废弃地,探索更加灵活的土地供应方式,积极稳妥推进各类综合利用光伏电站建设。在不占用基本农田、不砍伐林木、不改变农用地用途、不影响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大力探索生态建设与清洁能源协同发展的新模式。

(二)加快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依据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鼓励在新建建筑屋顶装设光伏发电系统。由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建筑,原则上屋顶应具备承载光伏发电系统能力。符合条件的屋顶光伏发电项目,一律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简化电网接入手续,不断拓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在工业园区、工商企业、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中的应用。继续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建设,鼓励开展新能源智能微电网试点项目建设。

(三)推进住宅光伏发电系统建设。引导企业或个人投资住宅屋顶光伏发电系统建设,并简化相关手续,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级相关补贴。

(四)完善分布式光伏项目上网政策。利用建筑屋顶及附属场地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项目备案时可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模式。已按“自发自用、佘电上网”模式执行的,可向项目备案部门申请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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