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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激辩-光伏市场与政策
日期:2013-11-26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光伏之鹰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这个行业,从襁褓中的婴儿到现在产能过剩,在短短几年之间就经历了以前传统行业10年以上需要的发展阶段,真是应了”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这句话,当年风光无限的尚德和LDK,多少有点像电视剧中出生名门的大家闺秀碰到了家境中落的时景,难免让人唏嘘,而这个行业的背后,资本(银行)、政府、企业之间,却又有多少故事,各种滋味,怕是只有当事人才能想象。

  做电力系统时,总是以为光伏容量太小,相比火电、核电、风电等等能源,不值得做,纯属偶然进入这个行业,在这个行业几年之后,也觉得有必要来写这个行业的一些现象和事情,希望从不一样的角度去看产业,就像一场电影,或武侠、或爱情、或悲剧、或喜剧、或武侠,观众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这里推荐各位看一下《现金流的秘密》这篇文章,不再赘述了,只是想说:国美、苏宁今天的境遇,和光伏的前世今生有着多少相像点。疯狂扩张,疯狂甩卖……,太多的疯狂,而作为与资本、技术紧密结合的产业来说,当看完这篇文章,就再也不会奇怪为什么光伏上演了这么多疯狂,疯狂到上市企业明明在亏损,却又在以大家意向不到的价格甩卖产品,现金流!现金流对于光伏生产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于光伏电站的重要性后面也会提到。

  邓小平说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学技术的进步带来了以前想象不到的生活,也带来了难以想象的危局。在无锡尚德未公布破产的事情之前,你可能想象不到尚德公布的产能中有1G瓦以上的产能是废的,为什么?技术的进步不仅仅给我们带来了更好的产品,也加速了旧产品的更新换代,更新周期有多快可能我分析不够专业,但是作为同样的半导体制造企业,INTEL和AMD的CPU更新换代有多快,我想不用我说,从X86时代到多核时代的发展速度,怕也是光伏电池制造企业所要面对的问题:产品不主流了,升级换代生产主流产品却要更换产线设备,税务机关也不允许采用加速折旧的方式处理所得税,产线卖出却无人问津,甚至新设备都是跳楼价格。面对着建厂的成本却还没收回来却碰上过山车行情,加上美帝国主义和欧洲老牌资本主义国家的双方压迫,中国的光伏行业难!或许有人说我们这个行业产能已经是全世界最大,短短几年发展也很快,但我想说:这个行业是个不成熟的行业,带着十足的孩子气,从硅料一直蔓延到了电站整个产业链。

  新闻、券商们,你们真的不做实业。看过了太多的不负责任的报道和券商分析,奇葩甚多,话说奇葩长出来也是要经历种子→幼苗→成熟→开花的过程,实属不易,呵呵。提醒各位炒股的朋友,请保持冷静的头脑去看、去听、去判断,不要被所谓的专业人士的分析和新闻给忽悠了。就像机场书店电视中畅销的管理导师一样,所谓的导师是不可能也不会对你有没有管好企业或者怎么帮助你管好企业有兴趣,他们真正的兴趣在于让你鼓起的腰包怎么瘪下去,流入他们的腰包,或卖书或授课,方式方法的问题而已。

  从敦煌特许权招标开始,到2011年的青海盛宴,欧美双方,直至2013年的一些列组合拳政策,而政策的背后,也逐渐让我开始思考这些政策的效力和作用。

  从中国法律体系而言,法律体系的效力为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从上述效力而言,被业界寄予厚望的国发〔2013〕24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各个部委发布的一些文件、办法等等都很难说是一剂直击行业病根的良方,行业调控也需要温补,一剂猛药可能会根治行业弊病,也可能会要了行业的小命。究其原因,这个行业太不成熟、太稚嫩了。

  作为天然垄断地位的电网企业,强势的态度造成了目前行业能够执行的唯一法律层次上的《可再生能源法》部分条文的落空。大家可以看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昌智2013年8月26日《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一些东西。

  电网规划的缺失、国家电监机构监管乏力、电网运行不到位、开发建设秩序不规范都造成最终作为《可再生能源法》中最核心的全额收购成为一纸空文,运行限电的情况在西北光伏电站中已经成为一种常态。而《可再生能源法》中造成限电行为发生后,电网公司承担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损失赔偿的救济措施的缺失使得电网违法限电的机会成本几乎为零(甚至还存在权力寻租的获利空间)。再看各个省/部委以行文方式发布的政策(暂且电网公司规定也认为是政策吧),暂且不论文件在实际操作中如何执行、监管的问题,仅仅从法律的执行层次、效力而言,政策毕竟不是法律,而法律也有被电网违反的可能,即使电网违法,其成本也极其低微!

  金太阳政策执行中项目的骗补、申报后却不施工的行为,2011年青海省电网公司要求的每个项目每一种逆变器都需要做的低电压穿越试验;2012年青海省发改委委托青海省发展投资公司100万/MW建设保证金制度;2013年新疆电力公司电网接入意见中一句“承诺接受弃电损失”、“国家财政电价补贴未到位前,按照火电脱硫标杆电价进行发电上网电价结算”;电网对相关接入线路投资热情不高,风电、光伏发电企业自行建设送出线路、汇集站等送出工程;《GB29319-2012 光伏发电系统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GB19964-2012 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中并网检测的要求都很难说清楚这些做法违法或者违反了国家部委的规章制度。青海100万/MW建设保证金制度,青海省发改委是按照哪个文件收取了这个钱,为什么可以收这个钱都很难找到国家、省相关的法律、法规支撑,很难说清楚这个规定是否是国家行政机构权利之外的东西。新疆电力公司的承诺接受弃电损失都多少会让《国能新能[2013]329号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这些部门规章文件多多少少失去了执行、监管的可操作性。

 
  项目本身能否顺利并网,电网的接入意见、购售电合同这两个文件在以往的项目审批制度中显得尤其重要,这一点,多少体现着电网公司企业本身的政治权力,这一点似乎也体现了目前中国电力行业中多多少少的政企不分。作为企业,电网的文件在项目审批中具备什么样的效力,在这个行业里,似乎又体现着只要进去,就要那样干,你不那样干,你只好出局的尴尬。电网企业的权力机制多多少少是值得我们去思考的。

  对于竞争市场而言,国家出台的新的分布式光伏补贴机制印证了市场的作用,政府只规定一个补贴,能否投资由市场需求、市场价格说了算,很大程度上推进了中国分布式光伏的市场化进程,也是目前中国电力行业体制改革的一大进步。只不过,这个行业毕竟还是奢侈品,在国家没有补贴的情况下,也很难参与市场竞争,分布式光伏的风险依然大大超过了项目本身的收益。分布式光伏,在收益与风险不能够完全匹配的情况下,2013年公布的18个示范区仍然没有动工的迹象,而西部电站是如火如荼,投资商用脚投票已是不争的事实,也不是国家能源局能够通过行政力量就能将投资商从地面电站赶回分布式电站推得动的,行政力量毕竟只是引导。

  政策给了这个行业一个导向,但政策终究不是法律,即使是法律,如果违法成本过低,依然有被践踏的可能,分布式光伏的发展,可能更过的不在于补贴的多少,而在于制度本身。未来,光伏这个行业成为充分竞争的市场,监管机制和法律保证制度的发展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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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阳光工匠光伏网作者:光伏之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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