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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增加光伏用电土地类型的建议》的回复
日期:2022-06-29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yutianyang_tsj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最近关于光伏用地的政策闹得沸沸扬扬,我们找到一篇2021年7月6日在自然资源部网站刊登的《关于增加光伏用电土地类型的建议》的答复,很有参考意义,现分享给各位光伏人,供大家参考: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824号建议的答复

姜希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增加光伏用电土地类型的建议》收悉。该建议对推进我国光伏产业具有重要意义。经商国家能源局,现答复如下:

为贯彻落实“碳达峰 碳中和”目标任务要求,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未来我国将大规模、高比例发展以风电、光伏发电为代表的新能源发电,并逐步成为我国电力系统的主力电源。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力推动风电、光伏发电发展,出台了系列关于光伏项目用地的相关政策文件。

一、已开展工作情况

(一)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用地用海分类

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技术标准体系,按照“多规合一”要求,由自然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构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体系,修订完善国土资源现状调查和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标准。

为履行自然资源部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等职责,在整合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和《海域使用分类》等用地用海分类基础上,我部研究制定了《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分类指南》),并已于2020年11月颁布试行。

《分类指南》的发布,为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用地用海分类,实施全国自然资源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提供了基础,为进一步规范和管理光伏发电产业用地提供了地类认定的基础。

(二)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支持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

一是2015年9月,原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21〕5号),明确了对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采取差别化用地政策。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按建设用地管理。此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区分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和范围外用地,采取不同方式报批,其中范围内用地可分批次报批,范围外按照单独选址项目报批。

二是2016年,原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规〔2015〕11号),标准的发布实施,规范了光伏发电站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和土地供应,促进了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目前,我部正在组织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作为下一步标准修订的参考依据。同时,为了促进无标准、超标准建设项目节约使用土地,《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编制用地标准的建设项目,国家和地方已编制用地标准但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有特殊要求需要突破标准的建设项目,必须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论证,合理确定用地规模”。

三是2017年9月,原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原扶贫办、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就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提出了相关意见。新建、改建和扩建地面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管理的,应严格执行《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规〔2015〕11号)要求,合理利用土地。

二、下一步计划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工作部署,结合您提出的建议,着力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在各地深入实践《分类指南》,总结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探索完善光伏用地的土地用途分类认定,统筹考虑地面集中式和分布式发电项目等不同的用地类型。

二是分布式光伏具有就近开发建设、就近消纳利用的优点,具备大力推广发展的潜力。国家能源局正组织编制《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提出积极推进“光伏+”综合利用行动,推动光伏在铁路沿线设施、高速公路服务区及沿线等交通领域应用,开展光伏走廊示范,鼓励利用交通基础设施沿线的空闲土地资源开展土地复合利用和电力就近供应,打造绿色交通设施。下一步,将结合《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统筹考虑分布式路侧光伏用地,适时评估修订《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三是积极探索建立光伏用地电子档案,科学评价光伏发电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和效益,尤其是部分光伏发电项目具有生态修复效果正向效益,如“光伏治沙”“光伏+生态修复”等新能源项目。

感谢您对光伏发电产业用地有关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21年7月6日

原标题:自然资源部《关于增加光伏用电土地类型的建议》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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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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