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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监能资质〔2015〕38号 关于开展2014年度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自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5-04-14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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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

根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电监资质〔2012〕24号)等有关规定,决定组织开展2014年度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自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凡在2014年12月31日前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应按要求报送年度自查报告。

二、自查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主要从业人员情况(含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电力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进网作业电工、预算、质检人员和安装工长等人员情况);

(三)施工设备机具及专业经营、试验场所情况;

(四)自查周期内承揽的电力工程项目;

(五)自查周期内从事的跨区作业电力工程项目情况;

(六)分公司备案情况;

(七)财务经营状况;

(八)遵守有关许可管理制度自查情况。

三、自查时间安排

本次年度自查工作开展时间为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具体分为自查自纠、审核抽查、评价处理及总结通报四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4月-5月)

各有关企业按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自查报告》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二)审核抽查阶段(6月)

对企业报送的自查报告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要求企业补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组织现场抽查。

(三)评价处理阶段(7月)

我办根据自查和抽查情况对企业作出年度自查评价,评价分为合格、整改后合格及不合格三个等次。对存在问题或许可条件达不到现有等级标准的企业印发整改通知书或监管意见书,开展监管约谈,督促整改落实。

(四)总结通报阶段(8月)

我办对年度自查情况认真总结分析,对合格和整改后合格的企业进行网上公示,对不合格或未报送自查报告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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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能源监管办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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