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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扶贫政策利好关键在落实
日期:2015-03-26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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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利好关键在落实

对于政策保障措施,此次《大纲》中的参考配套资金及财税政策为:由地方政府对户用和基于农业设施的光伏扶贫项目给予35%初始投资补贴、对大型地面电站给予20%初始投资补贴,国家按等比例进行初始投资补贴配置;户用和基于农业设施的光伏扶贫项目还贷期5年、享受银行全额贴息,大型地面电站还贷期10年、享受银行全额贴息。

“此次《大纲》中的政策保障措施,可以说是相当优惠了。但是,贫困地区地方政府财政实力有限,补贴真的能落实吗?”江苏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办公室主任胡克宇对记者抛出了疑问。

“国家光伏扶贫的决心非常坚定,但政策利好能不能渗透到现实中,关键就是落实。”林伯强说道。

“我们仔细分析一下此次《大纲》的内容,为什么要先提由地方政府给予初始投资补贴,再提国家按等比例进行初始投资补贴配置,这就表现了中央政府的态度,在光伏扶贫上,地方政府必须与中央政府同心同德,首先地方政府必须规划好财政专项补贴,中央政府才会给予补贴。”周秩立如是解读。

光伏扶贫的融资,政府下了大力气。“其实还有一种融资模式可以尝试,利用社会闲散资本,鼓励村民参与共同投资,积累相对大的资本,再形成专业合作社,收益给每户分红。政府对专业合作社给于免税、贴息、奖励等政策。这种模式能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也是国家极为倡导的。”周秩立补充道。

除了融资到位,在落实光伏扶贫的过程中,会不会本末倒置,这另一些业内人士担忧。

“现在有些光伏大棚就是形象工程,光伏能够收益,但大棚里的蔬菜能不能收益?光伏大棚的立足点是农业,而不是光伏。”红炜说道。

“光伏扶贫的目的必须是扶贫,使贫困人口真正受益。如果违背了初衷,就失去意义了。”周秩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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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中西部和德国农村地区,已经通过名为“可再生能源合作社”的形式(包括农村社区与电力公司的电力销售合作及社区与融资机构的合作)开发农村电力,并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通过这一形式,德国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它使得德国农村地区从使用化石能源发电厂集中输配电的传统能源供给方式,转变成了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而且这种可再生能源合作社模式正在持续不断地发展壮大。这种可再生能源合作社的形式,值得我们在探索和推广光伏扶贫时,加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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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能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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