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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政办发〔2015〕24号 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5-02-10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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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

象政办发〔2015〕24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快推动我县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2日
 
关于加快推动我县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29号)精神,推动我县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2014年全县新建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达到5兆瓦,2017年底前形成全县50兆瓦以上的光伏发电能力,年发电能力达到0.5亿千瓦时。

二、主要任务

(一)重点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支持各类电力用户和投资主体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方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优先支持在工商企业、工业园区等建筑屋顶建设规模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在学校、医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建筑屋顶推广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的条件下,适度在滩涂、水面、填埋场护坡、废弃矿山等场所建设光伏电站。项目建设模式可采取企业自建模式、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租赁屋顶建设模式等不同形式。

(二)突出重点领域和区域。对年综合能耗超过1000吨标准煤(等价值)且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企业,原则上要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鼓励新建的屋顶单体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厂房及公共建筑项目,按照建设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系统的要求进行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并预留光伏配电房空间,将光伏发电系统投资额纳入工程总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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