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强调,既有、新建工业厂房可利用的建筑屋顶安装比例分别达到30%和80%。开发区(园区)可利用的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60%以上。各类商业可利用的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40%以上。各类学校可利用的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50%以上。各类医院可利用的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50%以上。党政机关可利用的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50%以上。特色小镇可利用的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60%以上。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大型构筑物(建筑物)上方安装比例达到90%以上。车站屋顶安装比例达到50%以上。新建(改建)大型停车场地等公共基础设施原则上100%安装光伏发电设施。新建民用建筑推广一体化光伏发电系统,安装比例达到60%以上,其中未来社区安装比例达到80%以上。村集体、农村居民可利用的建筑屋顶安装比例分别不得低于40%和30%。
值得注意的是,文件明确,对丽水市区(含莲都区和丽水开发区)2021年、2022年、2023年并网的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0.60元/瓦、0.50元/瓦、0.40元/瓦;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莲都区或丽水开发区各承担50%。
文件还提出,严格落实绿色建筑和光伏建筑一体化等有关要求,新建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商品住宅建筑等应当全面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由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绿色建筑有关要求提出光伏设施建设条件,并纳入土地出让文件、施工图审查范围。
文件还明确丽水市各县(市、区)“十四五”光伏发展目标。
此外,该意见稿征求时间为2021年10月9日至10月20日。
原文如下:
丽水市发改委关于公开征求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快光伏应用发展和整县(市、区)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试点工作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我委代拟了《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为2021年10月9日至10月20日。
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向我委反映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箱:lsfgwnyc@126.com。
2、传真:2091088。
3、通讯地址:花园路1号丽水市行政中心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处)。
4、联系人:叶先生 联系电话:2091140。
附件:《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9日
原标题:户用光伏补贴0.60元/瓦、0.50元/瓦、0.40元/瓦(2021-2023年)!丽水市发布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