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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15-01-12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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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发展改革委,酒泉市、平凉市能源局:

为规范全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促进新能源发电有序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有关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的精神,就全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继续实行年度开发规模管理。

二、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能源局下达的全省年度指导规模和有关要求,结合各地资源禀赋、电网建设、就地消纳能力等条件,按照规范有序、合理布局、就近接入、当地消纳、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分解、确定各市、州年度规模,市、州据此安排具体项目业主及装机容量。对弃风、弃光限电问题突出的地区,适当调减或停止下达该地区年度新增规模。

三、风电项目核准、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权限全部下放,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办理。

四、凡申请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的风电项目、光伏发电项目必须纳入省发展改革委下达各市、州的年度开发规模内。不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的风电项目、光伏发电项目不实行规模管理。

五、各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核准风电项目时要严格按照《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4〕120号)和《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1〕285号)有关要求进行核准。在备案光伏电站项目时要参照《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1〕125号),并按照《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有关要求进行备案。

六、风电项目未经核准、光电项目未经备案不应开工建设。

七、各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同步下放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权限加强部门协同监管的意见》(甘发改投资〔2014〕394号)要求,建立纵横协管联动机制,加强协同监管,做好审批权限下放后的有关工作。

八、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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